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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标准与家族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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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适用与投资组合管理人相同的商业活动判断标准:年总收入超过50,000瑞士法郎,合同相对方超过二十名,或在任何时候对超过500万瑞士法郎的信托资产拥有处分权。专门管理具有家庭关系之人的资产,不计算在内。1家庭例外对私人信托公司具有重要意义。私人信托公司仅为单一家族的信托担任受托人,常由希望掌控受托人董事会的家族在瑞士设立。私人信托公司是否受《金融机构法》(FinIA)调整,取决于其活动能否归属于该家族。《金融机构条例》(FinIO)对家庭关系的界定十分宽泛,涵盖直系亲属、四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配偶、登记伴侣和生活伴侣,以及遗产分割前的共同继承人。该条例还规定,如果受托人为相互之间具有家庭关系的人管理资产,且受托人本身直接或间接由该家族成员、或由该成员设立的信托、基金会或类似架构所控制,则同样视为存在此类关系。2保护人负责监督受托人,并可能享有同意权或罢免权;只要保护人本身既不管理也不持有信托财产,就不属于法定定义的范围,因为FinIA将受托人定义为以商业方式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或持有独立资产的人(FinIA第17条第2款)。3

意大利客户及其信托

对卢加诺而言,受托人业务与意大利市场紧密相连。意大利通过批准《海牙公约》的1989年10月16日第364号法律承认了信托,意大利实务中还发展出了trust interno(境内信托),即受外国法律管辖、但委托人、受益人和资产均在意大利的信托。4意大利家族利用在卢加诺管理的信托持有家族企业的股权,围绕意大利的强制继承规则规划传承,并将资产与经营风险相隔离。意大利对这类信托的税务处理曾多次变化,最近一次是意大利税务局2022年10月20日第34/E号通函的指引;第E.V章将说明意大利居民就信托及其分配如何纳税。因此,管理有意大利受益人之信托的卢加诺受托人,既须了解瑞士的监管规则,也须了解每一次分配以及信托资产的每一次变动在意大利产生的税务后果。

第E.II章所述的银行保密的终结,也改变了受托人业务。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下,符合金融机构条件的瑞士受托人必须报告其所管理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和保护人;如果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实体,则由持有信托账户的银行进行报告。因此,卢加诺信托的意大利受益人已为意大利税务局所掌握。受托人的工作也相应地从保密转向记录信托在意大利的合规情况。5

要点。瑞士自2007年7月1日起适用《海牙信托公约》(意大利自1992年1月1日起适用),但瑞士没有本国信托;2023年9月15日,联邦委员会因缺乏政治共识而放弃了创设瑞士信托的计划。自2020年起,以商业方式管理《海牙公约》意义上之信托的受托人,须依FinIA第17条第2款取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牌照,条件与投资组合管理人相同,且须配备具有信托管理经验的合格管理人。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并防范利益冲突(FinIO第24条第4款)。单一家族的私人信托公司可能适用家庭例外。有意大利受益人的信托,须注意第E.V章所述的意大利税收规则。

注释

  1. FINMA, “Trustees”(见上文)。 ↩
  2. FinIA(见上文),第2条第2款a项,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4.1-2-5.html;Ordinance of 6 November 2019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inIO),SR 954.11,第4条(家庭关系)及第19条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4.11-4-7.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4.11-19-22.html。 ↩
  3. FinIA(见上文),第17条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4.1-17-20.html。 ↩
  4. Legge 16 ottobre 1989, n. 364,批准1985年7月1日《海牙公约》;关于意大利于1990年2月21日批准及于1992年1月1日生效,见海牙会议Status table(见上文);关于批准法以及将trust interno定义为唯一涉外因素为其准据法的信托,见意大利文维基百科“Trust”,https://it.wikipedia.org/wiki/Trust(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另见第E.V章。 ↩
  5. Federal Act of 18 December 2015 on the International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AEOIA),SR 653.1,标题和日期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6/65/653.1-index.html;关于意大利,见第E.II章和第G.IV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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