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地的选择:卢加诺、苏黎世还是日内瓦
仲裁地决定了支持仲裁的主管国家法院以及适用的撤销裁决法律。根据PILA第191条,无论仲裁地位于瑞士何处,唯一有权审理国际裁决撤销之诉的国家法院是联邦最高法院。国家法院的支持职能,如仲裁员的指定和回避以及临时措施方面的协助,由仲裁地所在州的法院行使。1因此,以卢加诺为仲裁地意味着由提契诺州法院行使这些职能,程序以意大利语进行。联邦最高法院对裁决的最终审查,与仲裁地在苏黎世或日内瓦时相同。
对于具有意大利因素的争议,卢加诺作为仲裁地具有优势。提契诺州律师界中有精通意大利法律语言并熟悉意大利法律的律师。支持法院以意大利语工作,而许多当事方、其律师和证人所在的米兰仅一小时车程。苏黎世和日内瓦拥有更大规模的资深国际仲裁员群体和更大的庭审设施,是大多数国际大宗商品案件的首选仲裁地。对于卢加诺贸易商而言,实际选择往往取决于交易对手。卢加诺或苏黎世适合意大利相关争议,日内瓦则适合习惯于法语仲裁或以大宗商品为重点的仲裁的交易对手。谷物和油籽争议依GAFTA和FOSFA规则提交伦敦仲裁。瑞士当事方之间的国内争议,或所有当事方均为瑞士方的仲裁,受《民事诉讼法》第3编管辖,除非当事方选择适用PILA第12章。2
伦敦仲裁与《2025年仲裁法》
对于依GAFTA和FOSFA格式进行的交易以及依LMAA条款产生的租船合同争议,仲裁地为伦敦,合同准据法为英国法。《1996年仲裁法》已由2025年8月1日生效的《2025年仲裁法》修订。修订内容之一是新增第6A条。对于在该日或之后开始、且当事方未作明确选择的仲裁,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为仲裁地法。3该规则取代了英国最高法院在Enka v Chubb案中采取的方法,根据该方法,主合同的准据法通常也适用于仲裁条款。对于受英国法管辖、以伦敦为仲裁地的大宗商品合同,这一变化没有影响。对于受瑞士法管辖、以伦敦为仲裁地,或受英国法管辖、以瑞士为仲裁地的合同,它简化了分析。该法还引入了仲裁员的法定披露义务、以简易方式作出裁决的权力,并明确了法院支持仲裁的权力。4
注释
- PILA第191条(联邦最高法院为唯一上诉机关),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91-232.html,第179条第2款(由仲裁地国家法院指定),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79-215.html,以及第185条(仲裁地法院的进一步协助),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85-223.html;《民事诉讼法》(CPC)第356条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7/272-356-363.html。 ↩
- CPC第353条第1款和第2款(选择适用PILA第12章),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7/272-353-360.html;PILA第176条第1款和第2款(适用范围和选择排除),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76-212.html。 ↩
- Shelby McGreachan(HFW),关于大宗商品仲裁不同方面准据法的文章,2026年7月14日,https://www.hfw.com/?p=90780。 ↩
- McGreachan(同上),关于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 [2020] UKSC 38。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