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B 98 与《反洗钱法》
下一步是联邦立法。1997年10月10日颁布的《联邦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反洗钱法》,AMLA)将尽职调查义务扩展至整个金融业,包括由资产管理人、受托人、货币兑换商和支付服务提供商构成的类银行业。1该法沿用了《反洗钱条例》(CDB)的框架:核实合同相对方身份、确定实际受益人、在存疑时重新履行上述步骤、对异常交易承担特别说明义务、记录保存以及组织措施。此外,该法还新增了一项法定义务,即向洗钱举报办公室(MROS)报告可疑情况并冻结相关资产。对于银行而言,《反洗钱法》保留了《CDB》,将其作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详细实施细则。
《CDB 98》于1998年1月28日签署,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反映了这一新环境。它保留了序言中的三项承诺,即识别合同相对方并在存疑时获取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不积极协助资本外逃、不通过误导性证明协助逃税。该条例新增了关于编号账户的独立条款。其执行条款规定,违规调查由瑞士银行家协会任命的调查员负责,裁决权则由一个由五人组成的监督委员会(Aufsichtskommission)行使,最高可处以1,000万瑞士法郎的罚款。2瑞士国家银行已于1987年退出该协议,该协议现已成为瑞士银行家协会与各银行之间的合同。现行文本的表述是:银行“特此与SBA订立合同,SBA系以负责维护瑞士金融中心利益和声誉的行业组织身份签约”。3
版本 签订日期或生效日期 主要变更 日期 CDB 77 1977年6月2日/7月1日 身份识别、A表、两项禁止条款 CDB 82 1982年10月1日 缩小保密例外范围(第6条) CDB 87 1987年10月1日 瑞士国家银行退出,新增B表 CDB 92 1992年10月1日 废除B表,设立R表 CDB 98 1998年7月1日 监督委员会、编号账户 CDB 03 2003年7月1日 与EBK条例并行 CDB 08 2008年7月1日 违约金标准、委员会 CDB 16 2016年 根本性修订、K表 CDB 20 2020年1月1日 现金门槛15,000瑞士法郎
CDB 03、CDB 08与CDB 16
CDB 03于2003年7月1日生效,与联邦银行委员会的反洗钱条例(GwV EBK)并行适用。4监督委员会2001年至2005年的活动报告呈现了这一时期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共裁决82宗案件,上一期为61宗。其中71宗以制裁告终,11宗被驳回。58宗案件的罚款超过10,000瑞士法郎,单笔最高罚款为750,000瑞士法郎。罚款均转交国际红十字委员会。5
《CDB 08》于2008年4月7日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该文件细化了关于住所公司和职业保密义务人的规则。它将“住所公司”定义为没有自有营业场所或雇员的公司,并规定此类公司本身不能成为实际受益人。该文件明确了违约金的裁量标准,即违规的严重程度、过错程度及银行的财务状况,并规定监督委员会至少由五人组成,其中多数须为独立人士。6通过CDB 16,用监督委员会的话说,该协议“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根本性修订”。它引入了识别经营性法人控制人的要求,并通过K表进行记录,从而落实了经转化纳入《反洗钱法》的2012年FATF建议中的实际受益人标准。7
注释
- 1997年10月10日《联邦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反洗钱法》,AMLA),SR 955.0;该法生效日期见美国国税局,《瑞士合格中介协议附件》(2020年7月修订版),https://www.irs.gov/pub/irs-lbi/qiattachswitzerland.pdf;适用范围见FINMA,“Combating “洗钱”,2020年1月1日情况说明,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faktenblaetter/faktenblatt-geldwaeschereibekaempfung-finanzintermediaere-sorgfaltspflichten.pdf?sc_lang=en。该法于1998年4月1日生效(《反洗钱法》第44条及1998年3月16日联邦委员会决定),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44-61.html。 ↩
- CDB 98(同上),序言、第2–15条、A表和R表(五人监督委员会;调查员;最高罚款1,000万瑞士法郎)。 ↩
- CDB 20(同上),序言;关于瑞士国家银行的退出,参见EBK,《1987年年度报告》,第25页(同上)。 ↩
- SBA,《VSB监督委员会2001–2005年活动报告》(同前),第2页(《VSB 03》于2003年7月1日生效;1977年7月1日的原始版本“此后修订过五次”)及第5页(《EBK反洗钱条例》);关于《CDB 87》和《CDB 92》,参见EBK, 《1987年年度报告》,第25页(同前),以及《1992年年度报告》,第35页(同前);关于CDB 16,参见SBA,《2017–2021年活动报告》(后引),第4–5页。 ↩
- SBA,《2001–2005年《银行法》监督委员会活动报告》(同前),第1–7页。 ↩
- CDB 08(同前),第4、11、12和14条。 ↩
- SBA,《2017–2021年VSB监督委员会活动报告》,第3页,https://www.swissbanking.ch/_Resources/Persistent/1/e/8/e/1e8e2af28a025e4052ee2043adf0347992e 0a045/T%C3%A4tigkeitsbericht%20der%20Aufsichtskommission%20zur%20VSB%202017-2021.pdf(“随着从《反洗钱条例08》(VSB 08)向《反洗钱条例16》(VSB 16)的过渡,该条例在形式和内容上均进行了根本性修订”);同上,第5页(“基于2012年修订后的FATF建议,VSB 16新引入了确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及第10页(“新的K表格”);《反洗钱法》第4条,经2014年12月12日为落实2012年FATF建议而修订的联邦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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