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与国际司法协助
统一的司法协助上诉法院
自2007年起,联邦刑事法院一直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事务的主要法院。《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第25条第1款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州和联邦当局作出的一审裁定可直接向联邦刑事法院申诉庭提出申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0e条第1款明确规定,执行协助的州或联邦当局作出的终结司法协助程序的裁定,可连同此前的中间裁定一并向申诉庭提出申诉。只有当中间裁定因扣押资产或有价物品、或因外国程序相关人员在场而造成直接且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才可单独对其提出异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0e条第2款)。1联邦司法局本身也可对州当局的裁定以及联邦刑事法院的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庭不受当事人诉求的约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25条第3款和第6款)。2
在大多数案件中,申诉庭是最终审级。对其司法协助决定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仅限于涉及引渡、扣押、移交物品或资产、或移交秘密领域信息的特别重要案件,且上诉期限为十天,而非通常的三十天。3因此,对于卢加诺的银行、账户持有人及其律师而言,申诉庭通常就是决定银行文件是否被送往境外、被冻结资产是否被移交的法院。第H.IV章描述了其处理意大利请求的实践,包括以下规则:只有账户持有人——而非受益所有人或授权签字人——才有资格对银行文件的移交提出异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0h条);以及2023年的一项决定,该决定依据意大利的预防性没收令,准许将位于圣莫里茨的财产移交意大利。
案件数量与构成
申诉庭每年裁决约180至250宗司法协助案件。2023年,申诉庭裁决了247宗此类案件,其中包括220宗申诉和20宗引渡羁押案件。42025年,申诉庭裁决了248宗,其中52宗涉及引渡,29宗涉及引渡羁押,167宗涉及其他形式的协助。5大多数案件以驳回申诉或不予受理告终。2025年,申诉庭全部决定中有一半为驳回,近四分之一为不予受理,而全部或部分获支持的申诉仅占16%。6这些数字印证了执业者所熟知的情况:在瑞士,司法协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获准。申诉庭主要在以下情形下介入:执行当局移交的文件与外国调查缺乏充分关联、无视税务保留,或未尊重相关人员的权利。
注释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第25条第1款及第80e条第1款和第2款(见上文)。 ↩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第25条第3款和第6款(见上文)。 ↩
- 《联邦最高法院法》(BGG),第84条第1款和第2款及第100条第1款和第2款第b项,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3.110-84-89.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3.110-100-106.html。 ↩
- Geschäftsbericht 2023(见上文)。 ↩
- Geschäftsbericht 2025(见上文)。 ↩
- Geschäftsbericht 2025(见上文)。上述百分比涉及申诉庭的全部决定,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决定。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