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4年的仲裁裁决与离境法
1554年11月的仲裁决定,主要通过Ferdinand Meyer的记述、以其为基础的后续文献以及联邦议会的决议录为人所知。其基本内容并无争议:信奉归正宗的洛迦诺人必须回归天主教会或离开该辖区,而选择离开者须在1555年3月初的一个确定日期之前离境。围绕这一核心,裁决及其执行引发了每一次强制移民都会引发的问题:离开者的财产如何处理,他们所欠的债务和他人欠他们的债务如何处理,不认同这一决定的配偶和子女如何处理,以及选择顺从的人如何处理。本节先阐明已知和尚不确定之处,再将洛迦诺的解决方案与同年由《奥格斯堡和约》加以编纂的欧洲宗教移民一般法进行比较。
放弃信仰或离开
裁决提供了一种选择:放弃信仰之外的另一条路是离开。天主教各州和教廷使节本更希望以异端罪予以惩处。放弃信仰要求公开回归天主教实践:告解、领圣餐和参加弥撒。离开则意味着须在指定日期前携家眷离开辖区领土。团体成员各自作出选择。史料表明,并非所有人的选择都相同。那些曾公开宣认归正宗信仰的人被责令弃绝其信仰,否则将被驱逐。一些家庭因此分裂:部分成员顺从并留下,而另一些曾被算作归正宗信徒的人则较晚才离开——据较早的文献记载,1555年后,苏黎世的意大利会众因来自洛迦诺的新逃亡者而扩大。1
以现代标准衡量,在顺从与流亡之间作选择是严酷的。但这也是那个时代的标准解决办法。1555年9月25日——即洛迦诺人离开六个月之后——缔结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赋予宗教信仰与其统治者不同的帝国臣民离开统治者领地的权利,可以“携妻儿迁往他处定居”。2该和约第24条规定,此类臣民“应被准许和允许这样做,并出售其财物和产业,但须先缴付一笔合理款项,以免除农奴义务并清偿欠缴税款”。3因此,ius emigrandi(移民权)是1550年代欧洲和约安排所承认的最低限度的宗教自由:以携财产离开的权利(须缴付相关款项),取代带着自己的信仰留下的权利。
注释
- Nicoli,“Muralto, Barbara”(见前引)(“a coloro che avevano professato pubblicamente la loro fede riformata venne intimata l'abiura, pena l'espulsione”);Schaff,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第八卷,§ 40(见前引)(“The Italian congregation was enlarged by new fugitives from Locarno and continued to the end of the sixteenth century”)。另见Meyer,Die evangelische Gemeinde in Locarno(见前引)。 ↩
-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1555年9月25日),第24条,英译者Kathleen Dell'Orto,编者Thomas A. Brady Jr.,German History Intersections,German Historical Institute Washington,https://germanhistory-intersections.org/en/migration/ghis:document-58。1555年9月25日这一日期可由“Peace of Augsburg”,Wikipedia(英文版),https://en.wikipedia.org/wiki/Peace_of_Augsburg 证实。 ↩
-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第24条(见前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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