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协定与税款返还(ristorni)
在工作地专属征税
近半个世纪以来,提契诺州对意大利跨境通勤者的征税一直由一项仅有六条的简短协定规范,即1974年10月3日《瑞士与意大利关于跨境劳动者征税及向意大利边境市镇提供财政补偿的协定》。1该协定与1976年3月9日的双重征税协定同步谈判,于1979年3月27日生效,并追溯自1974年1月1日起适用。2其核心规则见第1条:跨境劳动者因受雇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及其他类似报酬,仅在受雇活动所在国征税。瑞士各州因此获得对意大利通勤者受雇所得的专属征税权,并以由雇主扣缴的源泉税形式征收。意大利放弃对此项所得征税,尽管这些劳动者是意大利居民,否则本应就其全球所得在意大利纳税。作为交换,第2条规定,相关的三个州——格劳宾登州、提契诺州和瓦莱州——每年须向意大利边境市镇支付财政补偿,金额为对意大利跨境劳动者报酬所征收的联邦税、州税和市镇税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该比例1974年为20%,1975年为30%,此后各年为40%。补偿款应于次年上半年一次性支付(第3条),由各州财政部门汇入意大利国库账户,再由意大利国库分配给居住有足够数量跨境劳动者的市镇(第4条)。两国代表每年会面一次,审查协定的执行情况并核查资金的使用(第5条)。该协定期限为五年,此后默示续期(第6条)。3
补偿比例于1985年下调。两国政府通过在罗马和卢加诺签署的会议纪要交换,将其确定为税收总额的38.8%,这一数字后来在提契诺州政治中成为该协定的代名词。4意大利语对这些款项的称呼ristorni(返还款)略有误导性,因为这笔钱既不是退还给劳动者的,也不是支付给整个意大利国家的。它流向通勤者居住的市镇,旨在补偿这些市镇为其居民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这些居民使用这些设施和服务,却在瑞士缴纳所得税。协定本身即说明了这一目的:补偿用于分担某些意大利边境市镇因其从事跨境通勤工作的居民而承担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支出。意大利当局随后将收到的款项转拨给各市镇。5
注释
- Accordo tra la Svizzera e l'Italia relativo all'imposizione dei lavoratori frontalieri ed alla compensazione finanziaria a favore dei Comuni italiani di confine,1974年10月3日签订,SR 0.642.045.43,意大利文文本由格劳宾登州公布,见https://www.gr.ch/IT/istituzioni/amministrazione/dfg/stv/steuererklaerung/quellensteuer/ Documents/Grenzg%c3%a4ngerabkommen%20CH-IT%201974%20IT.pdf。 ↩
- 同上(1979年3月27日生效;第6条:自1974年1月1日起适用)。该协定第6条规定,其“farà parte integrante”两国之间将要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意大利文文本由格劳宾登州公布(见上文)。参见第H.III章。 ↩
- 同上,第1–6条。 ↩
- Vorpe(见上文),援引1985年在罗马和卢加诺签署的processo verbale。 ↩
- 1974年10月3日协定(见上文),序言及第2条(“spese per opere e servizi pubblici che alcuni Comuni italiani di confine sostengono a causa dei loro residenti che lavorano come frontalieri”);Vorpe(见上文)(“È compito poi delle autorità italiane provvedere a trasferire le somme ricevute ai Comun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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