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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分之11退税与1.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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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国内法中有两项规定使情况更加复杂。第一,意大利股息的非居民收款人如能证明其已在境外就该股息缴纳了最终税款,可申请退还意大利预扣税中最多二十六分之十一的部分。1对瑞士居民而言,通过这一途径最终承担的意大利税款为15%,与协定税率相同;在无法填写协定表格时,即采用这一途径。第二,意大利法律对支付给欧盟成员国或允许充分信息交换的欧洲经济区国家居民公司的股息,适用1.2%的优惠预扣税率。2瑞士公司被排除在这一优惠税率之外,因为瑞士既非欧盟成员国,也非《欧洲经济区协定》的缔约方。因此,一家不符合协定第9条规定的25%持股比例和两年持有期条件的卢加诺控股公司须承担15%的税负,而一家设在卢森堡或荷兰的控股公司仅须承担1.2%。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63条,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同样保护第三国投资者,尽管欧盟法院在涉及第三国的关系中更容易接受限制的正当理由。这一差别是否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相符,意大利学界已有讨论,但法院尚未在涉及瑞士的案件中作出裁决。3

受托公司和银行作为中介机构

在卢加诺持有的意大利财富中,有很大一部分通过意大利受托公司管理,这些公司作为其意大利客户账户的名义持有人。第E.II章介绍了这一结构在2001年和2009年两次税务赦免之后的发展过程。受托公司就其所管理账户的收益,作为意大利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它对瑞士账户的收益适用意大利26%的税率,并代表客户提交瑞士预扣税的退税申请。联邦税务局就通过受托公司持有的意大利股票所产生股息发布的R/CH-I/1b表格,反映的正是反方向上的类似情形。4就瑞士预扣税而言,联邦税务局将退税给予受益所有人,因此意大利受托公司必须披露其客户的身份,并证明该客户为意大利居民。受托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的角色并不影响依协定第4条第5款a项所作的分析,因为客户才是受益所有人,受托公司只是表面上的所有人。

注释

  1. Migliorini, “Dividendi percepiti da soggetti non residenti”(见上文)(退还11/26)。 ↩
  2. Migliorini, “Dividendi percepiti da soggetti non residenti”(见上文)(依第27条第3-ter款适用1.2%)。 ↩
  3. 《欧盟运作条约》第63条第1款;欧盟法院(大审判庭)2007年12月18日判决,C-101/05,Skatteverket v A,ECLI:EU:C:2007:804,摘要见vLex,https://eu.vlex.com/vid/838566049(资本自由流动适用于与第三国之间的资本流动,但如无法从第三国获取信息,可以有效税务监管之需要为由对限制加以正当化)。 ↩
  4. ESTV, “Italia”(见上文)(适用于通过受托公司持有的意大利股票的R/CH-I/1b表格)。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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