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及提契诺州加密资产与数字资产的税收
联邦税务局的工作文件
瑞士税法中没有针对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的特别规定。联邦税务局(ESTV,意大利语为AFC)在一份工作文件中阐述了其实务做法,内容涉及加密货币以及首次代币发行(ICO/ITO)在财富税、所得税和利润税、预扣税以及印花税方面的处理。第一版发布于2019年8月27日。现行版本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在ESTV网站上列于2022年8月3日项下,取代了第一版。1该工作文件采纳了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指引中的三个类别,并作了税务方面的细化。它将以下三类加以区分:支付型代币,不赋予对发行人的任何请求权;资产型代币,通过合同赋予金钱性权利,并进一步细分为债务型代币、附有利润分享安排的合同型代币以及类似股权的参与型代币;以及实用型代币,赋予获得数字服务的权利。税务上的分类独立进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与监管分类一致。
私人投资者:财富与资本利得
对于居住在提契诺州的私人投资者而言,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属于应税财富的一部分。其按纳税年度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ESTV在其价格表(Kursliste)中公布主要代币的年终价值。对于未列入价格表的代币,可采用某一主要交易平台上的市场价值。2与证券和银行存款一样,提契诺州《税法》(Legge tributaria)规定的州财富税适用于这一价值,而联邦不征收财富税。因此,持有大量比特币头寸的卢加诺富裕居民,须就其年终价值缴纳州和市镇财富税,而该价值可能逐年大幅波动。3
根据《联邦直接税法》(DBG,SR 642.11)第16条第3款及相应的州法规定,出售私人动产所得的资本利得免税。ESTV确认,这一规定适用于作为私人资产持有的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4挖矿和质押收益属于应税收入,空投亦然,空投按分配时的市场价值征税。雇员作为薪酬一部分获得的代币,属于应税的受雇收入。5私人资产的损失不可扣除,这与利得免税相对应。
职业交易者
如果投资者被认定为职业证券交易者,则资本利得免税不适用。ESTV类推适用其2012年7月27日第36号通函的标准。根据该通函的安全港规则,在以下情况下投资者不属于职业交易者:持有期至少为六个月;交易量不超过年初资产的五倍;资本利得不超过净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并非以债务融资;且衍生品仅用于对冲。6未满足其中一项或多项标准的投资者,并不自动成为职业交易者。此时,税务机关将综合评估整体情况,法院也已就此问题形成了一系列判例。一旦投资者被认定为职业交易者,其利得即成为须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应税收入,而损失则可扣除。对于卢加诺交易频率通常较高的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活跃交易者而言,这一认定是主要的税务风险,也是税务裁定的常见事项。
注释
- 联邦税务局,“Kryptowährungen”,https://www.estv.admin.ch/estv/de/home/direkte-bundessteuer/dbst-fachinformationen/kryptowaehrungen.html(关于联邦直接税、预扣税和印花税的工作文件,列于2022年8月3日项下;“Das vorliegende Arbeitspapier ersetzt dessen Ursprungsversion vom 27. August 2019”;文件本身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见下文;支付型、资产型和实用型代币;资产型代币细分为债务型、合同型和参与型代币)。 ↩
- 联邦税务局,“Kryptowährungen”(见上文)(Kursliste;对于其他代币,采用“der Marktwert einer der führenden Handelsplattformen”)。 ↩
- 1990年12月14日《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SR 642.14,第2条第1款(自然人的州财富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4-2-5.html,第13条(征税对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4-13-26.html,以及第14条第1款(“Das Vermögen wird zum Verkehrswert bewertet”),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4-14-27.html。 ↩
- 联邦税务局,“Kryptowährungen”(见上文)(自然人私人资产的利得为“grundsätzlich steuerfreie Kapitalgewinne oder nicht abzugsfähige Kapitalverluste”,并援引《联邦直接税法》第16条第3款)。 ↩
- 联邦税务局,“Kryptowährungen”(见上文)(挖矿和质押收益应税;空投按分配时的市场价值征税;雇员代币为应税受雇收入)。 ↩
- 联邦税务局,“Kryptowährungen”(见上文)(“sinngemässe Anwendung der Kriterien gemäss KS Nr. 36”;“Je nach Art, Umfang und Finanzierung der Transaktionen liegt keine private Vermögensverwaltung, sondern selbständige Erwerbstätigkeit vor”)。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