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架构的税务、经营实质与声誉风险
三条攻击路线
一家瑞士分销或贸易公司如果从意大利集团公司采购货物并转售至境外,将面临意大利税务机关三条不同的攻击路线。第一条涉及价格:意大利卖方可能售价过低,因而瑞士公司的部分利润本应在意大利实现。第二条涉及瑞士公司在意大利的存在:它可能通过在意大利的固定场所或非独立代理人开展业务,从而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意大利可就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第三条涉及瑞士公司本身的居民身份:如果该公司实质上是从意大利进行管理的,意大利可将其视为意大利居民公司,并就其全球所得征税。由于有关决策的同一组事实可以同时支持这三条路线,因此在实践中它们往往叠加适用。开云(Kering)和解案涵盖了前两条路线。1本文从提契诺州公司的角度逐一分析每条路线,一般性的公司税规则和支柱二则留待F.II章讨论。
转让定价
瑞士没有全面的转让定价立法。独立交易原则源于确定应税利润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要求将隐性利润分配调增计入)以及双重征税协定。实践中,瑞士税务机关适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2相比之下,意大利有一套详尽的成文法制度。TUIR第110条第7款要求与非居民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2018年5月14日的部长令则规定了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保存规定文档(包括主体文档和国别文档)的纳税人,在发生调整时可免受行政处罚。3这种不对称会产生实际后果。向提契诺州委托人公司销售的意大利制造商或设计公司,应当按照意大利规则记录其自身所获报酬的合理性。瑞士公司则应保存一份功能分析,说明其在瑞士控制哪些功能、资产和风险。
功能分析也是大多数委托人架构的薄弱环节。设想一家提契诺州的委托人公司拥有存货,但其采购决策由意大利品牌团队作出,价格也在意大利确定。如果其仓库员工只是执行指令,那么它将难以证明自己有权获得超出物流服务常规回报的收益。2017年在BEPS项目之后修订的OECD《指南》将风险回报归属于控制该风险并具备承担该风险之财务能力的实体。在一个拥有强大意大利品牌团队的集团中,该实体很可能是意大利公司。4因此,从业者应当检验:就产品系列、数量、定价、存货减值和客户关系作出关键决策的人员,是否确实为瑞士公司工作,并且在瑞士工作。
注释
- FashionUnited(2019年5月10日,同上)。 ↩
- 1990年12月14日《联邦直接税法》(DFTA),SR 642.11,第58条第1款b项(对隐性利润分配以及不具商业正当理由的向第三方提供的利益进行调增),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4/642.11-58-66.html。另见F.II章。 ↩
- TUIR,第110条第7款(同上);2018年5月14日部长令(同上);1997年12月18日第471号立法令,第1条第6款(因备有文档而免受处罚);意大利税务局局长2020年11月23日关于文档的Provvedimento。 ↩
- OECD,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2022年,同上),第一章,D.1.2.1节(对风险的控制和财务能力)。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