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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与州法下的税务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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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税法以住所或居留来界定个人纳税义务。根据《联邦直接税法》(DBG)第3条,以永久定居的意图居住在瑞士的人在瑞士拥有税务住所。在瑞士停留(不论是否有短暂中断)从事有收入活动至少30天,或不从事有收入活动至少90天的人,在瑞士构成税务居留。1提契诺州《税法》(Legge tributaria,LT)就州税和市镇税作了相应规定。2瑞士纳税义务自抵达之日起开始,涵盖全球收入和财产,但境外企业、常设机构和不动产除外,这些项目实行累进保留免税。3因此,保留意大利独资企业或意大利不动产的企业家,其瑞士及其他收入须按照适用于其全部收入的税率在瑞士纳税。

瑞士关于永久定居意图的概念着眼于生活中心,与意大利新的住所概念相近。因此,对于相同的事实,两种制度可能得出相同的结论,从而减少需要由协定加比规则来裁决的情形。如果两者结论不一致,则适用上文所述协定第4条第2款。在保留意大利房屋的伦巴第企业家中,在两国均拥有永久性住所的情况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重要利益中心来决定,这一概念同时权衡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因此,意大利2023年的改革与税收协定所采用的标准并不相同。家人在卢加诺、业务在意大利的企业家,根据意大利的新定义在意大利没有住所。但如果他因实际停留而仍为意大利税务居民,则适用税收协定,意大利当局可能主张,由于其经济联系压倒一切,其重要利益中心位于意大利。

跨境企业家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遵循其自身的规则,瑞士与欧盟之间通过AFMP附件二及第883/2004号(EC)条例加以协调。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受一个国家的法律管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工作的雇员,如在居住国从事其活动的重要部分,则受居住国法律管辖;实施条例将“重要部分”界定为至少25%的工作时间或报酬。4一位住在卢加诺、受雇于其瑞士公司、并以意大利公司董事身份将三分之一时间用于意大利的企业家,其全部收入(包括意大利报酬)均受瑞士社会保障制度管辖。意大利公司因此必须就该报酬缴纳瑞士社保缴款,或由他本人缴纳,而这是意大利薪酬部门很少预料到的负担。

对于自雇人士以及在一国受雇、在另一国自雇的人,适用同样的逻辑,只是连接因素不同。由其法律适用国的主管机构签发的A1证明,可保护雇主和劳动者免受另一国的主张。因此,迁居提契诺州除需进行税务分析外,还需进行社会保障分析,而两者的结论可能不同:一个人可能在瑞士是税务居民,却因大部分工作在意大利完成而仍在意大利参保,反之亦然。

注释

  1. 1990年12月14日《联邦直接税法》(DBG),SR 642.11,第3条第1款至第3款,文本见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3-6.html(“mit der Absicht dauernden Verbleibens”;“ungeachtet vorübergehender Unterbrechung: a. während mindestens 30 Tagen verweilt und eine Erwerbstätigkeit ausübt; b. während mindestens 90 Tagen verweilt und keine Erwerbstätigkeit ausübt”)。 ↩
  2. 1994年6月21日 Legge tributaria del Cantone Ticino(LT),第2条(以永久定居意图构成税务住所;从事有收入活动30天或不从事有收入活动90天后构成税务居留),https://m3.ti.ch/CAN/RLeggi/public/index.php/raccolta-leggi/legge/num/580。 ↩
  3. DBG,第6条第1款(“erstreckt sich aber nicht auf Geschäftsbetriebe, Betriebsstätten und Grundstücke im Ausland”),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6-9.html,以及第7条第1款(适用与全部收入相对应的税率),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7-10.html。 ↩
  4. 第883/2004号(EC)条例第13条第1款第a项,以及第987/2009号(EC)条例第14条第8款(重要部分:至少25%的工作时间和/或报酬),依据AFMP附件二适用于瑞士与欧盟之间。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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