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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与MiCAR相遇:从卢加诺服务意大利客户

MiCAR的结构

欧盟(EU)通过2023年5月3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23/1114号条例(EU)对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进行监管,该条例称为《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R)。该条例适用于尚未受欧洲金融服务法调整的代币,尤其是不属于《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MiFID II)所指金融工具、存款、基金、证券化头寸或保险和养老金产品的代币。它包含以下方面的规则:附有白皮书的此类代币向公众发售、资产参考型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CASP)的授权和行为,以及市场滥用。其关于资产参考型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的条款自2024年6月30日起适用,其余条款自2024年12月30日起适用。1成员国可允许已依据本国法律开展业务的提供者在最长十八个月的过渡期内继续经营,最迟至2026年7月1日,或直至其授权获准或被拒。成员国也可决定不适用该过渡期或缩短过渡期。2

在一个成员国获得授权的CASP,可凭借通行证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提供服务。MiCAR第59条要求提供者为法人或其他企业,其注册办事处须位于其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包括提供其服务)的成员国。其实际管理地必须位于欧盟境内,且至少一名董事必须居住在欧盟境内。3MiCAR没有类似《金融工具市场条例》(MiFIR)等效性决定的第三国提供者制度。瑞士提供者无法凭借其在瑞士所受的监管进入欧洲市场。若要主动为意大利客户提供服务,它需要在某一成员国获得CASP授权,这意味着需要设立一家具有真实实质的欧盟子公司。

第61条下的反向招揽

对第三国提供者而言,唯一的例外是反向招揽。根据MiCAR第61条,如果在欧盟设立或位于欧盟的客户完全出于自身主动,发起由第三国公司提供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服务,则该项服务不适用授权要求。如果该公司在欧盟招揽客户或潜在客户,或在欧盟推广或宣传其服务,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第三方,均将丧失该豁免。客户的主动行为并不使该公司有权向该客户推销新类型的代币或服务。4E.IV章介绍了投资和银行服务的相应规则,其中依据MiFID II第42条和《资本要求指令》(CRD)第21c条适用相同的逻辑。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关于MiCAR下反向招揽的指引,于2024年12月30日以最终形式发布,此前的征求意见程序始于2024年1月29日,结束于2024年4月29日。该指引要求客户的主动行为必须是明示且明确的,并排除依赖合同免责声明或预先填写的表格。仅当后续服务与原始交易直接相关且属于同一类型时,方可提供。ESMA举例说明了不属于同一类型的代币,例如实用型代币与资产参考型代币或电子货币代币相比、参考不同货币的电子货币代币,以及流动性代币与非流动性代币相比。5该指引列举了范围广泛的被禁止的招揽行为,包括地理定向的在线广告、欧盟关联公司的网站或反向链接、网红的背书(即使没有正式协议)、社交媒体推广、横幅和弹窗广告、新闻稿、活动邀请,以及在首次接触后提供服务套餐。提供者必须保存记录,证明每一项新产品或服务的请求均由客户发起。6

注释

  1. 2023年5月3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23/1114号条例(EU)(MiCAR),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3R1114(第III编和第IV编自2024年6月30日起适用,其他条款自2024年12月30日起适用)。关于第2条第4款的范围排除,见序言第9段(被认定为金融工具、存款、基金、证券化头寸以及非寿险或寿险合同的代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23R1114。 ↩
  2. MiCAR第143条第3款,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32023R1114(2024年12月30日之前已开展业务的提供者“may continue until 1 July 2026”或直至作出授权决定;成员国可“decide not to apply or reduce the duration”)。 ↩
  3. MiCAR第59条第2款(见上文)(注册办事处位于“in a Member State in which they carry out substantive business activities, including the provision of crypto-asset services”),以及序言第74段(“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in the Union, and at least one of the directors should be resident in the Union”)。 ↩
  4. MiCAR第61条第1–3款(见上文),以及序言第75段(“on the own initiative of a person established in the Union”提供的服务不视为在欧盟境内提供)。关于后续产品和服务的限制,见Clifford Chance(见下文)(禁止推广额外的产品、服务或活动,除非其“directly related to the original transaction”且“of the same type”;禁止通过中介和网红进行招揽)。 ↩
  5. Clifford Chance,The reverse solicitation exemption under MiCA,2025年1月,https://www.cliffordchance.com/content/dam/cliffordchance/briefings/2025/01/the-reverse-solicitation-exemption-under-mica.pdf(2024年1月29日启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最终指引发布于2024年12月30日;“expressed and explicit”的主动行为;同一类型;不等同代币的示例)。 ↩
  6. Clifford Chance(见上文)(被禁止的招揽方式;记录保存)。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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