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法律:账本证券与提单
瑞士选择了另一条道路。它没有颁布该示范法,而是通过2020年9月25日的《关于使联邦法律适应分布式账本技术发展的联邦法》(DLT法),在《瑞士债务法》(CO)中创设了一类新的权利——登记簿证券(Registerwertrecht,diritto valore registrato)。登记簿证券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登记于证券登记簿中,且只能通过该登记簿行使和转让的权利(CO第973d条第1款)。该登记簿必须通过技术程序赋予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权。其完整性必须通过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加以保护,例如由多个相互独立的参与者共同管理。权利内容、登记簿的运作方式以及登记协议必须记载于登记簿中或与之关联的数据中。债权人必须能够在无需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查阅相关信息并核查登记簿的完整性(CO第973d条第2款)。1
DLT法将这一概念延伸至贸易单据。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的CO第1153a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登记簿证券的形式签发货物物权凭证。如果该凭证可以其他方式明确归属于签发人,则无需签发人签字。2由于提单属于货物物权凭证,自2021年起,瑞士法律已允许以登记簿证券形式签发电子提单。但由于《海上航运法》对提单另有规定,疑问依然存在。联邦委员会通过在《海上航运条例》中新增第15a条解决了这些疑问,该条明确规定提单可以登记簿证券的形式签发。该规定于2026年7月1日生效。此后,瑞士电子提单所体现的权利即可通过在登记簿中转移控制权的方式转让或质押。业内人士指出,PDF文件和简单的平台解决方案并不满足法定要求。3
瑞士的解决方案对卢加诺贸易商及其银行有三方面影响。第一,受瑞士法律管辖的电子提单可与纸质提单同等作为贸易融资授信的担保,前提是平台满足CO第973d条的要求。第二,在平台运营商破产时,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上的资产可依据同一法律引入的《瑞士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第242a条予以取回。4第三,瑞士规则本身并不能使外国电子提单产生效力。转让或质押是否有效,仍由提单的准据法和货物所在地法决定。由于大宗商品贸易中的大多数提单受英国法管辖,英国的该法往往才是相关的成文法,而瑞士规则主要对受瑞士法律管辖的提单以及瑞士银行对其享有的担保权益具有意义。
注释
- CO第973d条,英文译本见 Lawbrary,https://lawbrary.ch/law/art/OR-v2025.01-en-art-973d。 ↩
- CO第1153a条,由2020年9月25日《关于使联邦法律适应分布式账本技术发展的联邦法》新增,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AS 2021 33;BBl 2020 233),英文译本见 Lawbrary,https://lawbrary.ch/law/art/OR-v2025.01-en-art-1153a。 ↩
- Brunner,MME,2026年7月3日(见上文)(《海上航运条例》(SSV)新增第15a条,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SSG第116条;ZGB第925条;关于完整性、处分权明确归属和透明度的要求)。Seeschifffahrtsverordnung of 20 November 1956 (SSV), SR 747.301,名称和日期依据 droit-bilingue.ch 所列,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7/74/index.html;该镜像网站上提供的SSV版本尚未显示第15a条。 ↩
- DEBA第242a条(“kryptobasierte Vermögenswerte”),由2020年9月25日《关于使联邦法律适应分布式账本技术发展的联邦法》新增,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德文和法文文本见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8/281.1-242a-273.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