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文书在意大利的使用与海牙认证
海牙《1961年10月5日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一份由来源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单一证明书,即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取代了逐级认证的链条。瑞士于1961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并于1973年1月10日批准,自1973年3月11日起生效。意大利于1961年12月15日签署,并于1977年12月13日批准,因此该公约于1978年2月11日对意大利生效。截至本文撰写时,该公约共有124个缔约方。1在瑞士,州一级文书(包括公证书)的附加证明书由各州州务厅签发,在提契诺州由位于贝林佐纳的Cancelleria dello Stato(州务厅)签发;联邦文书的附加证明书则由联邦总理府签发。在意大利,司法文书和公证文书的主管机关为Procure della Repubblica(共和国检察院),行政文书的主管机关为各省政府(prefetture)。2
因此,一份拟在意大利使用的瑞士公证书,例如用于转让意大利不动产或向意大利公证人交存授权书,需要加注附加证明书;如果其原文并非意大利文,通常还需要经核证的意大利文译本。提契诺州的公证书在这方面具有优势,因为它们以意大利文写成,但其中的瑞士术语可能仍需解释。对于土地和公司文书,意大利法律还增加了一个步骤:在境外作成的公证书必须交存于一名意大利公证人,由其核查该文书是否符合意大利法律并登记于其登记簿,之后方可用于在意大利土地登记簿或registro delle imprese(企业登记簿)中办理登记。3因此,在提契诺州公证人面前签字购买提契诺州房屋的意大利买方,所经历的是一套熟悉的程序。而希望在卢加诺签字出售科莫一套公寓的意大利卖方则应知道,该公证书无论如何都要经过一名意大利公证人之手。
法院诉讼中的语言:《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122条和第123条
意大利民事诉讼采用单一语言。《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c.p.c.)第122条第1款规定:“In tutto il processo è prescritto l'uso della lingua italiana.”当需要听取不懂意大利语的人的陈述时,法官可指定一名口译员,该口译员在履行职责前须宣誓。4根据c.p.c.第123条,当需要审查非以意大利文写成的文件时,法官可指定一名笔译员,该笔译员须按照c.p.c.第193条对鉴定人的同样方式宣誓。5宪法法院仅为意大利境内获承认的语言少数群体放宽了这一规则,例如在斯洛文尼亚少数群体聚居地区的斯洛文尼亚少数群体。如果法官和当事人能够理解,意大利法院通常会接受未经翻译的法文或英文文件,但当事人不能对此有所依赖。一家瑞士银行如果依据其德文一般交易条款在米兰起诉一名意大利客户,必须提交意大利文译本,而该译本将成为法院所阅读的文本。
在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经宣誓的译本(traduzioni giurate或asseverate),由译员在法院书记员、治安法官或公证人面前宣誓予以证明。6译本并不因此具有取代原件意义上的真实性,但译员须对译文的准确性承担个人责任。如果译本受到质疑,法官可依据c.p.c.第123条指定自己的译员。对于以意大利文写成的瑞士文件,例如提契诺州的判决或公证书,无需翻译。然而,其中的瑞士术语可能仍需由法律专家作出解释或就瑞士法律出具声明,因为意大利法官是通过意大利法的概念来理解这些术语的。
注释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Status table: Convention of 5 October 1961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41。 ↩
- 由瑞士和意大利依据该公约第6条指定并经HCCH列明的主管机关。 ↩
- Legge 16 febbraio 1913, n. 89(legge notarile),第106条第4项,以及公证条例中关于交存境外作成文书的相应规定。 ↩
- 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第122条,文本见Avvocato Andreani,https://www.avvocatoandreani.it/servizi/codice-procedura-civile/art-122-cpc.html(包括援引宪法法院1992年第62号关于斯洛文尼亚少数群体的判决)。 ↩
- 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第123条,文本见Avvocato Andreani,https://www.avvocatoandreani.it/servizi/codice-procedura-civile/art-123-cpc.html。 ↩
- 宣誓(asseverazione)由Regio Decreto 9 ottobre 1922, n. 1366第5条以及法院实践予以规范。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