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证据调取与主权障碍
送达为何重要
判决的效力取决于启动诉讼程序之文书的送达。根据《卢加诺公约》第34条第2款,如被告未及时并以使其能够安排答辩的方式收到提起诉讼的文书,则拒绝承认判决。1在瑞士与意大利之间的实务中,送达瑕疵是债务人抗拒承认缺席判决和支付令时最常援引的理由。因此,送达规则与管辖规则同样值得重视。
《海牙送达公约》与瑞士的声明
瑞士与意大利之间的送达,适用1965年11月15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SR 0.274.131)。该公约于1982年1月24日对意大利生效,于1995年1月1日对瑞士生效。2公约建立了中央机关制度。瑞士指定各州机关为在其辖区内送达文书的中央机关,并指定联邦司法局为协调机关。因此,在卢加诺送达的请求应向提契诺州中央机关提出,由其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债务执行局安排送达。3瑞士在其就公约第5条第3款所作的声明中要求,受送达人不自愿接受的文书,须以被请求机关的语言(即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制作,或附有译文。因此,在提契诺州送达的文书必须使用意大利语或附有意大利语译文。这对意大利债权人是一项优势,其文书无需翻译;而对其他州的瑞士债权人则是一项成本,其送往提契诺州的文书必须翻译。
瑞士声明反对在其领土上使用公约第8条和第10条规定的传递途径。4外国外交和领事官员不得直接向在瑞士的非派遣国国民送达文书,外国法院、执达员和当事人也不得通过邮寄或直接通过瑞士官员送达文书。意大利法院以挂号邮件向卢加诺的被告寄送传票的,不构成有效送达,基于此种送达作出的缺席判决面临依《卢加诺公约》第34条第2款被拒绝承认的风险。5相比之下,意大利并未反对第10条(a)项规定的邮寄送达,其声明仅涉及第5条和第12条下的送达费用。因此,在瑞士程序法允许的情况下,瑞士文书可以邮寄方式送达意大利的受送达人。对于瑞士法院或债权人而言,中央机关途径仍是更稳妥的选择,因为它会出具正式的送达证明。6
《卢加诺公约》第1号议定书增加了另一条途径。根据其第I条第2款,在受公约约束的一国制作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可由该国的公务人员(officiers ministériels)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国的公务人员,除非目的地国已通过向保存机关作出声明表示反对。对于所有其他情形,第I条第1款援引有关国家之间适用的公约,对瑞士和意大利而言即《海牙送达公约》。第I条第3款保留了欧盟送达条例在成员国之间关系中的适用。7
注释
- LC 2007,第34条第2款(见上文)。 ↩
- Convention relative à la signification et la notification à l'étranger des actes judiciaires et extrajudiciaires en matière civile ou commerciale, conclue à La Haye le 15 novembre 1965,RS 0.274.131,载于LexFind,https://www.lexfind.ch/tolv/161203/fr(对瑞士和意大利的生效日期)。 ↩
- HCCH,送达公约状态表,瑞士的声明,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notifications/? csid=424&disp=resdn(关于第5条第3款的声明);U.S. Department of State(见下文),关于根据送达地翻译为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 ↩
- 《海牙送达公约》,RS 0.274.131,瑞士关于第8条和第10条的声明(见上文);U.S. Department of State,“Judicial Assistance Country Information: Switzerland”,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Judicial-Assistance-Country-Information/ Switzerland.html。 ↩
- HCCH,瑞士关于送达公约的声明(见上文),关于第8条和第10条的声明(“opposed to the use in its territory of the methods of transmission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8 and 10”);LC 2007,第34条第2款(见上文)。 ↩
- HCCH,送达公约状态表,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17(意大利:1982年1月24日生效,仅有声明),以及意大利的声明,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notifications/? csid=406&disp=resdn。 ↩
- LC 2007,第1号议定书,第I条第1款至第3款(见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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