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措施:违规经营、税务与企业责任
TUF第166条:非法从业的刑事罪行
对于未经授权为意大利客户提供服务的瑞士服务提供者,核心制裁属于刑事性质。《意大利金融中介统一法》(TUF)第166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未依该法令获得授权而提供投资服务或活动或集体投资组合管理、在意大利境内发售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或股份,或在营业场所以外发售金融产品、工具或投资服务,或通过远程通信方式推广或配售上述产品、工具或服务的,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监禁,并处4,000欧元至10,000欧元罚金。1第2款对未按TUF第31条登记于名册而从事获准在营业场所以外进行发售的金融顾问活动的任何人,处以相同刑罚。第3款授权意大利银行(Banca d'Italia)和意大利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CONSOB)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公司从事此类活动时,向检察官报告相关事实,或依《意大利民法典》第2409条向法院提出申请。
该罪行在意大利实务中被称为abusivismo finanziario(非法金融从业)。按欧洲标准衡量,其刑罚相当严厉。八年监禁的最高刑超过了许多经济犯罪的刑罚,并使全套侦查措施得以适用,包括通讯截听、搜查和扣押文件,以及国际司法协助请求。该罪行由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实施。在米兰与意大利客户会面并就其投资组合提供建议的瑞士客户经理,是该条款的首要规制对象;其雇主持有的瑞士牌照并不能构成抗辩,因为该罪行恰恰在于未经意大利授权而行事。2
TUB项下的非法银行和金融活动
《意大利银行业统一法》(TUB)就银行活动规定了平行的罪行。TUB第130条将未经授权向公众吸收存款作为违警罪处罚,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拘役并处罚金。TUB第131条,标题为Abusiva attività bancaria(非法银行活动),规定任何人违反TUB第11条向公众吸收存款并发放信贷的,处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TUB第132条规定,未经授权向公众从事金融活动(其中包括放贷)的,处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监禁,并处2,065欧元至10,329欧元罚金。3实践中,这些罪行所起的作用小于TUF第166条,因为意大利检察官发现,将瑞士银行家在意大利的活动定性为提供投资建议,比定性为吸收存款更为容易。《资本要求指令VI》(CRD VI)的转化改变了监管背景。一旦TUB第14-bis条自2027年1月11日起要求就核心银行服务设立分支机构,银行若在未设分支机构且无客户主动性书面记录的情况下向意大利居民发放伦巴第贷款或吸收存款,即违反一项明确的监管规定,这将使主张该银行在意大利从事银行活动变得更加容易。
注释
- TUF,第166条第1–3款,文本见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v/titolo-i/capo-i/art166.html。↩
-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1款(“La responsabilità penale è personale”),https://www.brocardi.it/costituzione/parte-i/titolo-i/art27.html;《意大利刑法典》,第6条第1款(意大利法律适用于在国家领土内实施犯罪的任何人)及第2款(行为或不作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意大利,或结果发生在意大利的,视为在意大利实施犯罪),https://www.brocardi.it/codice-penale/libro-primo/titolo-i/art6.html。↩
- TUB,第131条和第130条(见上文);TUB第132条(Abusiva attività finanziaria),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bancario/titolo-viii/capo-i/art132.html。↩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