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关上大门:1976年的刑法
1976年3月4日法令
这一时期以意大利法律的一次变化告终。在1976年初的里拉危机中,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意大利共产党在民调中逼近天主教民主党,Aldo Moro 政府通过了1976年3月4日第31号法令,其中载有关于货币犯罪的刑事条款。议会通过1976年4月30日第159号法律将其修改后转化为法律。1这是法西斯政权垮台以来,非法输出资本在意大利首次成为犯罪。该法令第1条规定,凡未经必要授权向境外输出本国或外国货币、股票和债券,以及为本人或他人在国家领土以外设立外币资产或其他资产者,均予处罚。2涉案金额巨大的,处一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最高相当于涉案价值四倍的罚金;轻微违法行为则仍仅处以罚金。3
该法律在同一年内两度修订。1976年8月10日第543号法令(经1976年10月8日第689号法律转化)引入了前文所述的、通过外国实体将意大利资产伪装为非居民财产的犯罪,并对居民已在境外持有的资产的处置作出了规定。41976年11月19日第759号法令(经1976年12月23日第863号法律转化)以分级方式重新界定了货币输出罪:价值不超过50万里拉的,处以行政处罚;价值不超过500万里拉的,处以相当于该价值一半至三倍的罚金;超过该数额的,处一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当于该价值二至四倍的罚金。5这些门槛此后多次调整。1981年的一项法律将轻微违法行为改为行政违法,此后1986年第599号法律将刑事责任门槛提高至三年内累计1亿里拉。6
申报、调回,否则面临追诉
1976年10月的法律将新的刑事罪名与一项合规化安排结合起来。居民在1976年3月6日之前违反外汇管制规定在境外形成的资产,须于1976年11月19日前向 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意大利外汇局)申报。流动资产须于1977年2月19日前调回,外国证券须于同一日期前存放于意大利。其他动产须于1977年5月19日前变现,非直接投资须于1977年11月19日前出售。遵守规定的居民可免于行政处罚;不遵守者则面临最高50万里拉的罚金,或在价值超过1,500万里拉时,处一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最高相当于该价值四倍的罚金。7这一结构预示了意大利后来的各项特赦,即2001年至2009年的 scudi fiscali(税务盾牌)以及2014年的自愿披露:它们以缴纳款项为代价提供合规化途径,并以追诉威胁那些置身其外的人(见第E.II章)。
本章所参考的资料中,没有关于此次合规化效果的同时代评估。后来学者的普遍看法是,在瑞士的意大利资产中只有一小部分得到申报,因为那些甘冒风险将资本输出境外的所有人,对一个政治前途看似不明朗的国家缺乏信心。8不过,刑法确实改变了运钞业务。在 Ponte Chiasso 携带大笔款项被查获的运钞人如今将面临监禁,而能够查明身份的资金所有人也同样如此。可能的后果是,运钞行业变得更加专业、更加昂贵也更加隐秘,部分资金流动从纸币转向无需实际过境的抵偿和开票安排。
注释
- 1976年3月4日第31号法令,经1976年4月30日第159号法律修改后转化,见 Corte costituzionale(意大利宪法法院)1984年第236号判决(同上)以及1976年第689号法律文本(同上)中的描述。该判决给出的法令标题为“Disposizioni penali in materia di infrazioni valutarie”,第159号法律的标题为“Conversione in legge, con modificazioni, del decreto-legge 4 marzo 1976, n. 31”。 ↩
- Corte costituzionale,1984年7月13日第236号判决(同上)(“L'esportazione all'estero, senza la prescritta autorizzazione, di valuta nazionale o estera, titoli azionari e obbligazioni”;“chiunque costituisce fuori del territorio dello Stato, a favore proprio o di altri, disponibilità valutarie o attività”)。 ↩
- Corte costituzionale,1984年第236号判决(同上)(“con la reclusione da uno a sei anni e con la multa fino al quadruplo del predetto valore”;“multa fino a lire 500 mila”)。Corte costituzionale 1987年第124号裁定(同上)提及最初的门槛为一个日历年内500万里拉。 ↩
- 1976年10月8日第689号法律(同上),第1条和第2条。 ↩
- 1976年12月23日第863号法律,转化1976年11月19日第759号法令,文本见 https://www.edizionieuropee.it/law/html/2/zn15_07_00h.html。 ↩
- Corte costituzionale,1987年第124号裁定(同上)(1981年第689号法律;1986年第599号法律:“100 milioni, complessivamente nel corso di un triennio”)。 ↩
- 1976年10月8日第689号法律(同上),第2条。 ↩
- 关于1976年合规化的局限,见 Segreto(同上)和 Kuder(同上),其研究止于1970/1971年。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