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返佣问题
直至2006年,托管银行将其客户产生的经纪佣金和托管费的一部分支付给独立管理人,基金提供商支付分销费,而客户并不知晓具体金额,这曾是普遍做法。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瑞士债务法》(CO)第400条第1款作出一系列判决,终结了这一做法。根据该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就其履行委托的情况作出说明,并交出其因该委托而获得的一切。
在2006年3月22日的BGE 132 III 460号判决(4C.432/2005)中,一家基金会起诉一名独立资产管理人,要求其交出从银行收取的返佣和介绍费。法院认定,此类款项属于CO第400条规定的交出义务的范围,因为它们是受托人因委托而获得的间接利益。客户的沉默不构成放弃。放弃须以协议为前提,且从协议中能够清楚看出知情委托人的意图。根据诉讼中援引的一项调查,81%的独立管理人保留了返佣,但这一事实并不能确立CO第394条第3款所述的惯常报酬。1
在2011年8月29日的BGE 137 III 393号判决(4A_266/2010)中,一家养老基金起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法院明确了有效事先放弃的要件。客户必须知悉返佣的计算参数及其预期规模,并以占所管理资产百分比的区间表示。仅泛泛提及可能存在返佣是不够的。22012年10月30日,在4A_127/2012号和4A_141/2012号判决中,法院认定,担任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的银行也必须交出其从产品提供商处收取的尾随佣金,包括由其本集团内公司支付的费用。理由在于,无论款项来自外部提供商还是关联提供商,利益冲突都同样存在。该判决涉及资产管理委托,而不涉及单纯的咨询关系或仅执行关系。3最后,在2017年6月16日的BGE 143 III 348号判决(4A_508/2016)中,法院裁定,交出返佣的请求权适用CO第127条规定的普通十年诉讼时效,且对每笔返佣分别从受托人收到之日起计算。4
判决 日期 要旨 BGE 132 III 460 2006年3月22日 除非知情放弃,否则返佣必须交出 BGE 137 III 393 2011年8月29日 放弃须以计算参数和预期区间为前提 4A_127/2012 2012年10月30日 支付给银行的尾随佣金,包括集团内部支付 BGE 143 III 348 2017年6月16日 自每次收到之日起十年时效
注释
- 2006年3月22日BGE 132 III 460号判决(4C.432/2005),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32460.html。 ↩
- 2011年8月29日BGE 137 III 393号判决(4A_266/2010),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37393.html。 ↩
- 联邦最高法院2012年10月30日4A_127/2012号和4A_141/2012号判决,摘要见“Bundesgerichtsurteil zu Retrozessionen (Kickbacks)”,law.ch,2012年12月13日,https://law.ch/lawnews/2012/12/bundesgerichtsurteil-zu-retrozessionen-kickbacks/;已公布为BGE 138 III 755,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38755.html。 ↩
- 2017年6月16日BGE 143 III 348号判决(4A_508/2016),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43348.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