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加比规则与被排除的人员
谁是居民
该协定仅保护两国的居民,因此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始终是:某人是否属于第4条意义上的瑞士居民或意大利居民。第1款将“缔约国居民”定义为: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而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人。1该定义援引国内法。对于瑞士的个人而言,这意味着依据《联邦直接税法》(DBG)第3条及相应州法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该义务产生于住所,或者从事有收益活动时居留至少三十天、未从事有收益活动时居留至少九十天。2对于意大利的个人而言,依据TUIR第2条,这意味着在纳税期间的大部分时间(按日的部分计算)内在意大利拥有《民法典》意义上的居所、住所或身在意大利;而在人口登记册(anagrafe)中登记则构成居民身份的推定,纳税人可以予以反驳。自2023年12月27日第209号立法令改革以来,该条款将住所定义为个人的个人关系和家庭关系主要所在之地,并将实际身在意大利增设为一项独立标准。3第H.II章将探讨该项改革及其对迁居提契诺州的意大利人的影响。
对于公司,瑞士的标准是依据DBG第50条的注册地或实际管理场所。意大利的标准则是注册办事处、实际管理场所,以及自2023年同一改革以来,在纳税期间的大部分时间内其主要日常管理位于意大利(TUIR第73条第3款)。4第F.II章介绍了意大利对由意大利居民控制的外国控股公司的居民身份推定(TUIR第73条第5-bis款)以及esterovestizione(字面意思为“外国外衣”)原则——据此,意大利税务机关将外国公司视为意大利居民。因此,一家实质上从米兰进行管理的卢加诺公司,依据两国国内法可能同时成为两国的居民。
个人与公司的加比规则
如某人同时为两国居民,第4条第2款按照OECD范本中常见的顺序解决个人的这一冲突。该个人应被视为其拥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其在两国均拥有永久性住所,则视为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民。如无法确定这一点,或者其在两国均无永久性住所,则以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为准,其次以国籍国为准。如所有标准均无法适用,则由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该问题。5对于公司及其他非个人的人,第3款将居民身份归属于实际管理场所所在国。6因此,该协定载有1963年OECD范本的传统规则,而2017年范本已以主管当局逐案认定的方式取代了这一规则。
加比规则带来两个后果,卢加诺的从业人员经常会遇到。第一个后果涉及已迁居提契诺州、但在米兰仍保留公寓和家庭的意大利公民。无论其瑞士居留许可和瑞士税务评定如何,意大利依据其国内法都可能将其视为居民。此时,该协定将依据永久性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作出判定,而这些都是事实问题。一位配偶和子女仍留在米兰、医生和所属俱乐部也在那里、周末都在意大利度过的企业家,将难以证明其重要利益中心位于卢加诺。第二个后果涉及公司。由于公司的加比规则仅考察实际管理场所,一家战略决策在意大利作出的卢加诺公司,在协定意义上即属意大利居民。它将失去协定针对意大利对其全球利润征税所提供的保护。7
注释
- 协定,第4条第1款,文本(见上文):“l'espressione «residente di uno Stato contraente» designa ogni persona che, in virtù della legislazione di detto Stato, è assoggettata ad imposta nello stesso Stato, a motivo del suo domicilio, della sua residenza, della sede della sua direzione o di ogni altro criterio di natura analoga”。 ↩
- 1990年12月14日《联邦直接税法》(DBG),SR 642.11,第3条第1款至第3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1-3-6.html(从事有收益活动时居留至少30天,或未从事有收益活动时居留至少90天)。 ↩
- TUIR,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经2023年12月27日第209号立法令第1条第1款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capo-i/art2.html(“hanno la residenza ai sensi del codice civile o il domicilio nel territorio dello Stato ovvero sono ivi presenti”;住所即“il luogo in cui si sviluppano, in via principale, le relazioni personali e familiari della persona”)。 ↩
- TUIR,第73条第3款,经2023年第209号立法令修订,文本见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capo-i/art73.html;参见第F.II章。 ↩
- 协定,第4条第2款,文本(见上文)。 ↩
- 协定,第4条第3款,文本(见上文)(非个人的居民身份依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确定)。 ↩
- 协定,第4条第3款及第7条第1款,文本(见上文)。关于意大利国内法标准,参见第F.II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