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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争议与新的国际层面

意大利采用抵免法,瑞士采用免税法

第24条结合了两种方法。意大利采用抵免法。意大利居民取得可在瑞士征税的所得时,意大利可将其计入本国税基,但随后必须从本国税款中扣除瑞士所得税,以意大利税款中归属于该项所得的部分为限。1瑞士采用累进免税法。可在意大利征税的所得和财产在瑞士免税,但对其余所得适用的瑞士税率为按全部所得确定的税率。对于意大利只能按限定税率征税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瑞士根据第4款给予抵免。2在瑞士国内法中,这项抵免即依据1967年8月22日条例给予的外国预扣税抵免;该条例经修订后自2020年1月1日起更名为《外国预扣税抵免条例》。3因此,持有意大利股票的提契诺州居民可以通过其州纳税申报,就减免后剩余的15%意大利税款申请抵免。

由此产生两个实务要点。第一,瑞士的抵免要求意大利税款已被限定在协定税率之内。超过15%的意大利预扣税不予抵免,投资者必须在意大利申请退税。第二,累进免税法适用于其他所有意大利所得,包括意大利租金收入和意大利常设机构的利润。在意大利拥有公寓的提契诺州居民在提契诺州申报意大利租金收入,仅用于确定税率。

无差别待遇

第25条禁止基于国籍的差别待遇,并禁止对常设机构、扣除项目以及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4该条款在瑞士与意大利之间的实际意义不大。更重要的差别待遇问题产生于瑞士并不适用的欧盟法,以及1999年6月21日的《人员自由流动协定》。联邦最高法院已将该协定适用于对非居民雇员(包括跨境通勤工作者)的源泉课税,第H.I章对这些问题有所论及。5

相互协商程序的实践

第26条提供了解决两国税务机关之间争议的唯一机制。任何人如认为一国或两国的措施导致其承担不符合协定的征税,可向其居住国的主管当局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该措施首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6主管当局应设法与另一国通过协议解决该案件。第3款允许两国主管当局就协定的解释以及协定未规定的双重征税情形进行协商。第4款规定设立由两国税务机关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议定书确认,该程序不排除国内法律救济。7

协定不含仲裁条款。如果主管当局无法达成协议,双重征税将继续存在。1990年《欧盟仲裁公约》和2017年《欧盟税务争议解决指令》均不适用于瑞士。因此,仲裁只能通过《多边公约》引入,而这需要两国均接受其第六部分。瑞士的做法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寻求解决方案,瑞士的统计数据显示案件持续不断。2024年,瑞士启动了246宗相互协商案件,其中108宗涉及转让定价;结案212宗,年末仍有451宗待决。转让定价案件平均约需二十个月结案,其他案件平均约需十八个月。8意大利是瑞士持续有积压案件的协定伙伴国之一,既涉及转让定价,也涉及其他事项。

两国主管当局还利用第26条第3款达成一般性安排。联邦税务局列出了其中若干项,包括2020年疫情期间关于跨境通勤工作者征税的协议、关于2023年、2024年和2025年远程办公的协议,以及2023年12月22日关于边境20公里范围内市镇名单的协议。2025年3月19日又根据同一款缔结了一项协议。9这些安排表明,相互协商程序已不仅是争议解决的手段,也成为行政合作的工具。

注释

  1. 协定第24条第2款,文本(见上文)。 ↩
  2. 协定第24条第3款和第4款,文本(见上文)。 ↩
  3. 1967年8月22日Verordnung über die Anrechnung ausländischer Quellensteuern(外国预扣税抵免条例),SR 672.201,其名称经2019年11月13日条例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19 3873),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7/672.201-preface-1.html;2019年12月4日联邦财政部关于外国预扣税抵免的第1号条例,SR 672.201.1,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7/672.201.1-preamble-2.html。 ↩
  4. 协定第25条,文本(见上文)。 ↩
  5. 1999年6月21日瑞士联邦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之间的《人员自由流动协定》,SR 0.142.112.681,附件一第9条第2款(“die gleichen steuerlichen und sozialen Vergünstigungen wie die inländischen Arbeitnehmer”),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0.1/0.14/0.142.112.681-annexI-lvlu1-lvlII-9-37.html;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1月26日判决,BGE 136 II 241,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2136241.html(日内瓦;一名法国居民约95%的收入来自瑞士受雇工作;附件一第9条第2款被直接适用于源泉税税率表,该税率表必须给予与普通核定相同的扣除)。 ↩
  6. 协定第26条第1款,文本(见上文)。 ↩
  7. 协定第26条第2款至第4款,以及1976年议定书,文本(见上文)。 ↩
  8. OECD,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Statistics: Switzerland,2024报告年度,https://www.oecd.org/tax/dispute/map-statistics-switzerland.pdf(已启动、已结案和待决案件;平均用时分别为20.02个月和17.86个月)。 ↩
  9. ESTV,“Italia”(见上文),相互协议清单。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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