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何时适合使用意大利语
当合同以意大利语起草、当事人及其证人为意大利人或提契诺人、且书证主要为意大利语时,意大利语便是仲裁的自然语言。卢加诺市场上许多典型争议都符合这些条件,包括:拥有瑞士控股公司的意大利家族集团内部的股东争议,提契诺与伦巴第企业之间关于供货和分销合同的争议,跨境地区的建筑与工程争议,以及关于家族财富管理的争议。在此类案件中,以卢加诺为仲裁地、以意大利语进行的仲裁可以避免翻译费用,使证人无需口译即可作证,并使当事人能够选择同时精通瑞士法和意大利法的仲裁员。
当事人来自不同语言区,合同以英语订立(这在大宗商品贸易和金融领域十分常见),或者争议将依据GAFTA或FOSFA等标准格式(F.II章已有讨论)适用英国法时,意大利语就不那么合适了。在这些情况下,英语占据主导地位,卢加诺则在中立性、费用和本地律师素质等其他方面与日内瓦、苏黎世和伦敦竞争。因此,语言问题是一个是否契合的问题。意大利语在瑞士仲裁法和机构规则中作为平等语言的地位,为卢加诺提供了一种其他瑞士仲裁地难以提供的选择,因为这些地方能够以意大利语主持庭审的仲裁员和律师寥寥无几。
意大利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卢加诺作出的裁决,可依据两国均为缔约国的1958年6月10日《纽约公约》在意大利执行。H.IV章已说明仲裁不在《卢加诺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并介绍了意大利2023年的仲裁改革。意大利法院在承认瑞士仲裁裁决方面经验丰富。若裁决并非以执行地国的官方语言作出,《纽约公约》第四条要求提供经认证的译本;以意大利语作出的裁决则可使申请执行的一方免于此项要求。1反之,在提契诺州执行的意大利裁决亦然,因为提契诺州的主管州机关以意大利语工作。因此,对于提契诺与伦巴第之间的跨境争议而言,卢加诺仲裁地、意大利语与《纽约公约》三者结合,提供了一个在实践中高效的框架。
要点。瑞士仲裁法将诉讼语言交由当事人决定,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决定。《瑞士国际仲裁规则》自2004年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以英语、法语、德语和意大利语发布,这几种语言也是提交仲裁通知时可接受的语言。针对国际仲裁裁决的异议提交联邦最高法院,该院接受英语书状。对于以提契诺州为仲裁地的国内仲裁,卢加诺上诉法院是主管的州法院。在卢加诺以意大利语作出的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意大利执行而无需翻译。
注释
- 1958年6月10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SR 0.277.12,第四条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0.2/0.27/0.277.12-IV-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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