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与条约加比规则
即使瑞士公司并非意大利居民,仍可能因常设机构而须缴纳意大利税款。TUIR第162条已按照OECD关于人为规避常设机构地位的工作成果进行了修订。根据该条,在意大利的固定营业场所,以及代表外国公司惯常订立合同或为订立合同发挥作用、而合同随后由该公司在未作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订立的人员,均构成常设机构。1如果一家卢加诺贸易商的销售经理住在瓦雷泽、在家办公,并负责谈判由卢加诺签署的合同,就恰好产生了这种风险。疫情后关于跨境工作者远程办公的规则使这一风险更加突出(第H.I章)。
如果瑞士和意大利均将某公司视为居民,则由1976年3月9日的双重征税协定解决这一冲突。该协定第4条第3款的加比规则将居民身份归属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国。2因此,该协定仅为实际管理机构确实位于瑞士的公司提供保护。在意大利的程序中,瑞士公司必须以TUIR第73条所要求的同样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董事会会议记录、合同、往来通信以及实际作出决策的人员的居所。第H.III章将详细讨论该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以及常设机构条款。
股息与预扣税概览
瑞士贸易公司支付的股息须缴纳35%的瑞士预扣税。根据双重征税协定第10条,意大利个人股东可退回超过15%的部分。根据瑞士与欧盟之间《关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协定》第9条,持股至少25%且持有至少两年的意大利公司可获得全额减免。该条款沿袭了2004年10月26日原《储蓄税协定》中的母子公司规则。3反方向而言,如满足条件,意大利子公司向卢加诺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依据同一条款免征意大利预扣税。在2023年7月31日的一项决议中,意大利税务局认可,瑞士母公司层面的部分免税并不排除该项减免,从而放弃了其2007年较为严格的立场。4关联公司之间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同样受益于该协定。第H.III章将介绍这些规则、退税程序以及反滥用条件。
常见误解。许多所有者认为,只要瑞士公司在卢加诺注册、有一名瑞士董事并提交瑞士纳税申报表,就不会被征收意大利税款。意大利法律关注的是战略决策和日常管理实际进行的地点(2023年修订的TUIR第73条第3款)。对于由意大利居民控制的外国控股公司,意大利法律推定其为意大利居民(TUIR第73条第5-bis款)。一家由意大利管理的瑞士公司就是意大利纳税人,无论其商业登记如何记载。
注释
- TUIR,第162条第1款、第6款(“abitualmente conclude contratti o opera ai fini della conclusione di contratti senza modifiche sostanziali da parte dell'impresa”的非独立代理人)和第7款(独立代理人),文本见 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i/capo-i/ art162.html。 ↩
- 1976年3月9日《瑞士联邦与意大利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及解决若干其他税收问题的协定》,SR 0.672.945.41,第4条第3款(“Ort ihrer tatsächlichen Geschäftsleitung”),文本见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6/0.67/0.672.945.41-4-7.html。 ↩
- SLCLEX,“Italian Tax Authority: Dividends Paid To The Swiss Parent Company Are Exempt”,Mondaq,2023年8月15日,https://mondaq.com/italy/withholding-tax/1355122/italian-tax-authority-dividends-paid-to-the-swiss-parent-company-are-exempt(2004年10月26日协定第9条,经2015年5月27日修订;持股25%、持有两年)。1965年10月13日《联邦预扣税法》(WHTA),SR 642.21,第13条第1款(资本收益的“35 Prozent der steuerbaren Leistung”),文本见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21-13-17.html;瑞士–意大利双重征税协定(DTA),第10条第2款(收款人为受益所有人时为“15 vom Hundert des Bruttobetrages der Dividenden”),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6/0.67/0.672.945.41-10-13.html。 ↩
- SLCLEX(同上),关于 Agenzia delle Entrate 2023年7月31日第46/E号决议,该决议取代了2007年第93/E号决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