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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仓储货物的其他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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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若干法律适用于在海关暂缓状态下存放的货物。《文化财产转让法》将文化财产存放于海关仓库视为进口,因此海关当局可以扣留可疑物品并向检控机关报告。这一规则将海关仓储与文化遗产保护联系在一起。1 《货物管制法》和《战争物资法》适用于两用物项和武器,无论其是否存放于海关仓库。《禁运法》及其制裁条例禁止为被列名人员存放受制裁货物,第G.II章对此有所阐述。根据《反洗钱法》,在单笔交易中接受超过10万瑞士法郎现金的货物交易商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为存放于仓库中的货物提供融资的银行,必须核实担保物的存在及其所有权;第G.I章在仓单欺诈的标题下讨论了这一问题。2

对于提契诺州的物流公司而言,海关程序也是日常管理事务。货运代理和报关行使用海关当局的集中结算程序(Zentralisiertes Abrechnungsverfahren der Zollverwaltung,ZAZ),该程序允许从有担保的账户中扣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取得授权发货人或授权收货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在自己的场所开始和结束过境程序。3 这些程序减少了边境延误,是分销中心高效运营的前提条件。它们也使货运代理须对申报的正确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海关合规已在基亚索和斯塔比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职业。

要点。外国货物可以免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存放在瑞士的开放式海关仓库(CustA 第53–54条)、散装货物仓库(CustA 第55条)和自由区(CustA 第62–67条)中。自2016年1月1日修订版《海关条例》生效以来,许可设有期限,适用最低货物流动次数要求,库存记录必须载明货物所有人。开放式海关仓库的数量从2014年的245个降至2018年的194个,自由区从十个降至七个。

注释

  1. 2003年6月20日《关于文化财产国际转让的联邦法》(《文化财产转让法》,CPTA),SR 444.1,第19条(“就本法而言,将文化财产存放于海关仓库视为进口”),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4/44/444.1-19-24.html。 ↩
  2. 1997年10月10日《关于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联邦法》(《反洗钱法》,AMLA),SR 955.0,第8a条第1款(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接受超过10万瑞士法郎现金的交易商),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8a-14.html。参见第G.I章和第G.III章。 ↩
  3. 《海关条例》(见上文),第100条(授权发货人,可从自己的场所发运货物,而无需在启运地海关提交货物)、第101条(授权收货人)和第192条(ZAZ 账户的担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1-100-104.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1-192-217.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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