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与后续追索
债务人以及权利受到影响的任何第三人,可在知悉扣押令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瑞士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第278条第1款)。法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裁定,该裁定可依《瑞士民事诉讼法》(CPC)提起上诉。在异议程序进行期间,扣押后续追诉的期限中止计算(DEBA第279条第5款,该条亦适用于依《卢加诺公约》进行的执行认可程序)。1债权人必须在十日内通过启动债务执行程序或提起本案诉讼来追诉扣押。否则,扣押即告失效。
对于住所在意大利的债务人,追诉扣押会带来管辖权问题。《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4条赋予瑞士法院审理确认扣押之诉的管辖权,但《卢加诺公约》附件一排除了针对住所在另一缔约国之人适用这一管辖依据。因此,扣押米兰债务人在卢加诺账户的债权人,必须向依公约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法院可以是意大利法院;如存在法院选择条款、履行地位于瑞士或依公约存在其他管辖依据,也可以是瑞士法院。瑞士法律承认本案诉讼可以在境外进行,因此在意大利诉讼进行期间扣押继续有效。债权人随后在瑞士启动债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止,直至取得外国判决。2由于意大利诉讼可能耗时数年,扣押可能使卢加诺的账户被长期冻结。
意大利的对应措施
在意大利方面,相应的保全措施是《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c.p.c.)第671条规定的sequestro conservativo(保全性查封),如债权人有充分理由担心其债权的担保将会丧失,法院即可准予该措施。一旦债权人取得可执行名义,该措施即转为执行扣押(pignoramento)。对第三人所持债权(包括银行账户)的执行,则依c.p.c.第543条及以下各条通过pignoramento presso terzi(对第三人的扣押)进行。3
意大利法律还允许持有可执行名义和precetto(正式付款催告)的债权人,请执达员在公共数据库中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包括载有金融关系档案的税务登记册以及社会保障机构的数据库(c.p.c.第492-bis条)。自Cartabia改革以来,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的执达员提出申请,仅在延误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才需要法院院长的授权。4瑞士法律没有类似的工具,因此,在意大利查找财产的瑞士债权人,比在提契诺州查找财产的意大利债权人拥有更好的定位手段。第655/2014号(EU)条例规定的欧洲账户保全令不适用于瑞士,因为它是欧盟的法律工具,不属于卢加诺框架。5
实务提示。在提契诺州针对意大利债务人申请扣押之前:
- 核查是否存在DEBA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扣押事由,特别是与瑞士有充分联系的外国人事由(第4项),或终局性名义(第6项),例如可执行的意大利判决;
- 指明具体银行,并就该处存在财产提出可信的理由,因为搜索式扣押不被允许;
- 评估依DEBA第273条承担责任的风险,并准备提供担保;
- 规划在十日内追诉扣押,并确定依《卢加诺公约》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针对住所在意大利的债务人不能适用PILA第4条;
- 预计银行只会在异议期届满或异议获得裁定后才披露信息。
注释
- 实施《卢加诺公约》的联邦决议(见上文),DEBA第278条和第279条第5款;Meier(见上文)。 ↩
- DEBA第279条第1款至第5款,载于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279-314.html。 ↩
- 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第543条和第671条,载于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civile/libro-terzo/titolo-ii/capo-iii/sezione-i/art543.html 及 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civile/libro-quarto/titolo-i/capo-iii/sezione-ii/ art671.html。 ↩
- 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第492-bis条,由Decreto-legge 12 settembre 2014, n. 132引入,经Legge 10 novembre 2014, n. 162转化为法律,并经2022年10月10日第149号立法令修订,载于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civile/libro-terzo/titolo-ii/capo-i/sezione-ii/ art492bis.html。 ↩
- Regulation (EU) No 655/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May 2014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Account Preservation Order procedure,OJ L 189,2014年6月27日,第59页,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4R0655。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