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是决定性变量
从卢加诺的角度看,进入意大利市场的可能性是一个决定性变量,它决定了这一中心实际能够承接多少潜在业务。与米兰、摩纳哥或迪拜相比,卢加诺的竞争优势在于瑞士的制度、瑞士法郎、意大利语专业能力以及地理上的邻近。其劣势在于,对于意大利居民,它只能被动地利用这些优势。主动走进卢加诺银行的意大利客户可以获得全面服务;而银行希望在米兰、在晚宴上、通过活动邀请或经由中介接触的客户,若没有意大利分支机构,则无法接触。每一位在与卢加诺并无既有关系的情况下致富的意大利居民,每一位依据定额税制度迁居米兰的外国人,以及每一位居住在意大利、自身与卢加诺并无关系的卢加诺客户继承人,都落在卢加诺各银行可以主动竞争的范围之外。
如E.IV章所述,2023年8月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意大利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委员会(Commissione Nazionale per le Società e la Borsa,CONSOB)与意大利银行(Banca d'Italia)签署的监管谅解备忘录,使向意大利机构客户及当然专业客户提供服务的许可更具可操作性。1但它并不涵盖私人客户。未来十年仍可设想三条路径。第一条是欧盟层面的解决方案,例如瑞士银行家协会提出的针对具体机构的方案;这需要欧盟具备一种政治意愿,而2026年的一揽子协议并未显示出这种意愿。第二条是意大利依据本国法律,对申请成为专业客户者予以开放,并可能参照英国模式辅以净资产门槛。第三条是维持现状:瑞士集团通过意大利分支机构、欧盟子公司和列支敦士登实体为意大利提供服务,而卢加诺本身则为自行前来的客户记账和管理资产。K.II章将把这些路径发展为若干情景。
常见误解。伯尔尼协定有时被描述为瑞士可以简单地与意大利照搬的模式。但凡涉及共同规则之处,瑞士与某一成员国之间的此类双边协定都会与欧盟的专属对外权限相冲突。欧盟《资本要求指令》第六版(CRD VI)关于银行服务须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正是这样一项规则。不过,意大利可以依据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第二版(MiFID II)第39条,对申请成为专业客户者放宽其本国的分支机构要求,因为该要求属于国家可选项。
注释
- FINMA, “FINMA, CONSOB e Banca d'Italia sottoscrivono un accordo di cooperazione”,新闻稿,2023年8月16日,https://www.finma.ch/it/news/2023/08/20230816-mm-mou-it-beh/。参见E.IV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