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意大利语制定联邦法律
如果没有一套产出意大利语文本的机制,三种语言版本的平等就只是一句空话。这套机制由联邦行政机关的语言服务部门构成,并由联邦总理府中央语言服务处统一协调。根据2012年11月14日《语言服务条例》,中央语言服务处下设德语、法语、意大利语、罗曼什语和英语各一个单位以及一个术语单位,每个单位各由一名负责人领导。1联邦总理府的意大利语单位负责在《官方汇编》或《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所有文本的意大利语版本,协调其编制工作,同时担任联邦议会的意大利语语言服务部门。每个部至少另设有一个本部的意大利语中央单位。各部的单位负责翻译和审校本部的文本,通常也包括分配给该部的议会程序性动议以及联邦委员会的答复。2
这一流程在一个重要方面不同于单纯的翻译。一部联邦法律要经历若干阶段:征求意见的初步草案、附于咨文的联邦委员会草案、两院审议、最终表决以及公布。在每一个阶段,意大利语版本都必须根据德语或法语文本的修改作出相应调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邦一直致力于让意大利语和法语语言服务部门尽早介入,使译者能够在原文仍处于起草阶段时就发现其中的歧义。这种方法通常称为“共同起草”,它把译者视为立法程序的参与者,能够提升所有版本的质量。3在议会最终表决之前,联邦议会起草委员会(按每种官方语言分设小组委员会开展工作)对文本进行核查,确保三种版本在实质内容上一致。4
TERMDAT与瑞士法律术语
统一的术语是文本等效的第二个条件。TERMDAT是联邦行政机关的术语数据库,由中央语言服务处术语科维护。它收录四种国家语言及英语的瑞士法律和行政术语,涵盖从农业到金融和交通等领域,并包括各机关、机构和法规的官方名称及缩写。公众可免费使用。若干多语言州,即伯尔尼州、弗里堡州、格劳宾登州和瓦莱州,通过一个名为CoTerm的协调机构提供词条。5《语言法》(LangA)第20条第3款规定,联邦和各州有义务相互免费提供各自的术语数据库。6
对于卢加诺的执业者而言,当需要把瑞士法中的某个意大利语术语与其德语或法语对应词相匹配时,TERMDAT是首选参考。例如,它显示德语Aktiengesellschaft(股份公司)在瑞士意大利语中的术语是società anonima,即《瑞士债务法》(CO)所用的术语,而意大利法律使用的是società per azioni。它还提供联邦法律的官方意大利语名称和缩写,这些与德语名称和缩写并不相同:《银行法》是legge sulle banche(LBCR),《金融服务法》是legge sui servizi finanziari(LSerFi),《金融机构法》是legge sugli istituti finanziari(LIsFi),《反洗钱法》是legge sul riciclaggio di denaro(LRD)。7瑞士意大利语法律术语与意大利共和国术语之间的这些差异,是第J.III章的主题。
给执业者的提示。- 将联邦法规的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版本视为具有同等约束力(《公布法》(PublA)第14条第1款)。联邦或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发布的英语版本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某一条款的含义存疑,在提供意见之前应比较全部三种版本。版本之间的分歧是依据体系、目的和立法沿革进行解释的理由,意大利语版本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BGE 127 III 548)。- 引用《官方汇编》中公布的权威版本(《公布法》第15条)。《系统汇编》中的合并文本只是一种工作工具。- 使用TERMDAT查找瑞士法律的官方意大利语名称、缩写和术语,不要以意大利法律的术语替代。- 关注所有官方语言的判例。判例不会因为以德语或法语写成而丧失其权威(BGE 134 III 534)。
注释
- 2012年11月14日《联邦行政机关语言服务条例》(《语言服务条例》,LSO;意大利语为Ordinanza sui servizi linguistici,OSLing),SR 172.081,第3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2.081-3-6.html;2008年10月29日《联邦总理府组织条例》,SR 172.210.10,第3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2.210.10-3-6.html。 ↩
- 《语言服务条例》(见上文),第4条、第10条和第12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2.081-4-7.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2.081-10-13.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2.081-12-15.html。 ↩
- 关于瑞士联邦立法程序中的共同起草(corédaction,Koredaktion),参见联邦总理府,Gesetzestechnische Richtlinien des Bundes(GTR,《联邦立法技术准则》),以及期刊LeGes。 ↩
- 2002年12月13日《联邦议会法》(《议会法》,ParlA),SR 171.10,第56条第2款(按官方语言设立的三个小组委员会)和第57条第2款(三种官方语言版本的一致),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1.10-56-66.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1.10-57-67.html;2003年10月3日《联邦议会关于起草委员会的条例》,SR 171.105,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1.105-index.html。 ↩
- 联邦总理府,“TERMDAT”,https://www.bk.admin.ch/bk/it/home/documentazione/lingue/termdat.html;数据库网址为https://www.termdat.bk.admin.ch/。 ↩
- 《语言法》(LangA),第20条第3款(见上文)。 ↩
- 意大利语名称和缩写以意大利语版本为准:Legge federale dell'8 novembre 1934 sulle banche e le casse di risparmio(LBCR),SR 952.0;Legge federale del 15 giugno 2018 sui servizi finanziari(LSerFi),SR 950.1;Legge federale del 15 giugno 2018 sugli istituti finanziari(LIsFi),SR 954.1;Legge federale del 10 ottobre 1997 relativa alla lotta contro il riciclaggio di denaro e il finanziamento del terrorismo(LRD),SR 955.0;参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2.0-index.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0.1-index.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4.1-index.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5.0-index.html。关于società anonima,参见《瑞士债务法》(CO),SR 220,意大利语版本第620条及以下各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