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卢森堡与列支敦士登
非本籍居民制度终结后的伦敦
伦敦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仍位列第二,并且是欧洲最大的国际金融、法律和财富咨询市场。1 对卢加诺而言,伦敦既是竞争对手,同时也是业务来源。许多意大利家族持有在伦敦或王室属地管理的信托和公司,在股东协议中采用英国法,并将子女送往伦敦金融城工作。富有的意大利人和其他欧洲人依据非本籍居民(non-domiciled residents)制度居住在伦敦,该制度仅在境外收入和收益汇入英国时才对其征税。该制度于2025年4月6日终止,取而代之的是对新到达者的境外收入和收益给予四年豁免,以及以居住为基础的遗产税;一旦某人在过去二十个纳税年度中有十年为英国居民,遗产税即适用于其全球资产。2 这项改革由保守党政府于2024年3月宣布,并由2024年7月上台的工党政府在作出修改后实施。
该制度的废除引发了近年来欧洲规模最大的富裕人士迁移。Henley & Partners估计,2025年英国百万富翁净流出16500人,是第二大移民来源国中国的两倍以上。3 媒体和顾问报告中提到的目的地包括米兰、迪拜、瑞士、摩纳哥和南欧。英国改革宣布时,意大利的统一税(flat tax)仍为10万欧元,吸引了其中许多人前往米兰。瑞士接纳了另一部分人。对卢加诺而言,富裕居民离开伦敦是一个机遇,但意大利的制度似乎更有效地把握了这一机遇,原因有二:米兰是一座更大的城市,拥有国际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学校;而且意大利统一税在伦敦咨询界被视为一种简单的产品,而瑞士的定额税(按支出征税)则因州而异。
自2026年1月1日起,瑞士与英国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受《伯尔尼金融服务协定》(Berne Financial Services Agreement)规管,本章后面一节将对此进行讨论。该协定允许瑞士银行和资产管理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英国牌照即可为居住在英国的高净值人士提供服务。因此,卢加诺银行的伦敦客户可以从瑞士获得主动服务,而对米兰客户则无法这样做。
卢森堡:欧洲平台
在2026年3月的GFCI中,卢森堡排名第十六,比日内瓦高出两位。4 它是欧洲最大的投资基金中心,也是许多国际私人银行(其中包括若干瑞士集团)的欧洲基地。它对卢加诺的重要性在于一个法律事实:在卢森堡获得授权的银行或投资公司属于欧盟(EU)成员国的机构,在依据《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第2014/65/EU号指令)第34条和第35条以及《资本要求指令》(CRD)相应条款作出通知后,可以依据服务提供自由或通过分支机构在意大利提供服务。5 因此,瑞士集团的卢森堡子公司可以主动为意大利客户提供服务,而其瑞士母公司只能在客户主动要求的情况下为其服务。
长期以来,有三类卢森堡产品一直是意大利私人银行市场的组成部分。在卢森堡设立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基金,可依据《UCITS指令》的护照机制向意大利零售投资者分销;正如第E.IV章所指出的,这正是许多卢加诺银行向其意大利客户提供卢森堡基金而非瑞士基金的原因。卢森堡保险公司发行的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保单被意大利家族用作其投资组合的“外壳”,既享有卢森堡“安全三角”(“triangle of security”)的保护,又可将意大利税负递延至退保或身故之时。6 最后,卢森堡的控股和基金架构为意大利家族提供了投资私募股权和房地产的工具。在上述每一种情况下,瑞士银行或资产管理人都可以继续作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顾问参与其中,但受监管的产品和客户合同都是欧洲的。
注释
- GFCI 39(见上文),表1。 ↩
- HM Treasury and HM Revenue & Customs, “Changes to the taxation of non-UK domiciled individuals”(见上文),技术说明,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hanges-to-the-taxation-of-non-uk-domiciled-individuals/technical-note-changes-to-the-taxation-of-non-uk-domiciled-individuals;HM Revenue & Customs, “Tax changes for non-UK domiciled individuals”,政策文件,2024年10月30日,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ax-changes-for-non-uk-domiciled-individuals(2024年秋季预算案中规定的针对过去十年非英国居民的新到达者的四年期境外收入和收益制度、临时汇回安排(Temporary Repatriation Facility)以及以居住为基础的遗产税)。 ↩
- Henley & Partners(见上文)。 ↩
- GFCI 39(见上文),表1。 ↩
- 关于意大利的转化实施,参见第E.IV章。第2014/65/EU号指令,第34条和第35条;第2013/36/EU号指令(CRD),第35条至第39条。 ↩
- 参见第E.IV章和第G.IV章。投保人资产在Commissariat aux Assurances的监管下由经批准的托管人进行隔离。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