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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长期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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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一旦到位,银行关系便取决于透明度。贸易商应及时告知银行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争议、延误或被拒收的货物以及对冲亏损,还应报告所有权变更以及新的业务线或新进入的国家。银行对问题的宽容远胜于对意外的宽容。贸易商应为每笔交易保存一份同步建立的档案,包括合同、单据、检验报告、船舶数据、付款记录和往来函件。这样的档案使贸易商能够在数小时内回答银行的问询,并在保函遭滥用索付或买方主张货物存在缺陷时提供即时证据。贸易商还应牢记,其往来银行必须澄清异常交易,并可能须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向MROS报告(《反洗钱法》(AMLA)第6条、第9条和第10a条)。因此,银行突然要求提供信息并非不信任的表示,而是银行的法定义务;迅速而完整的答复对双方都有保护作用。1

最后,贸易商应避免依赖单一银行。2020年和2022年贷款人的撤退表明,授信额度可能因与贸易商自身业绩毫无关系的原因而迅速消失。第二个银行关系(即便规模很小)、一份允许应收账款在别处获得融资的信用保险单,以及与贸易融资基金或专业贷款机构的关系,都能提供后备选择。对于许多卢加诺贸易商而言,最切实可行的安排是:与UBS或某家州立银行建立关系以获取逐笔交易融资,同时与一家提契诺州银行合作办理账户、外汇和保函业务,再由一家信用保险公司为两者提供支持。

审视现有银行关系

与同一家银行合作多年的贸易商,应根据本章所述的发展定期审视这一关系。贸易商应检查其授信文件是否仍反映其实际业务,核实其担保登记册和保函(LOI)登记册是否完整,以及其制裁筛查是否涵盖在第三国加工的产品。贸易商还应考虑电子单据能否降低其面临的单据欺诈风险。如果贸易商业务已有增长,它可能已具备获得借款基数授信或俱乐部贷款的条件,从而以更低成本获得承诺性融资。如果其业务已经收缩或市场发生变化,则应预料到银行会审查其授信额度,并应提前为这次沟通做好准备。

注释

  1. AMLA第6条第2款、第9条第1款和第10a条第1款(“The financial intermediary is prohibited from informing the persons concerned or third parties that it has filed a report”),官方英文译本见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10a-19.html。参见第G.III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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