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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LOI)与银行的风险敞口

卸货时如果正本提单尚未到达,船东会凭租船人或卖方出具的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LOI)交付货物,所用保函通常为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的标准格式。F.II章已阐述了其运作机制以及贸易商面临的风险。1对银行而言,LOI引出三个问题。第一,银行是否应按照标准格式的建议在LOI上会签——会签将使银行成为船东的担保人,以应对提单持有人提出的索赔。经会签的LOI是一项表外风险敞口,可能持续数年,直至提单项下索赔的诉讼时效届满。第二,凭LOI放货是否会使银行的担保落空。如果银行为货物提供了融资并持有提单,那么凭贸易商的LOI向尚未向银行付款的买方放货,将使银行手中的单据不再代表处于承运人保管之下的货物。银行剩下的只是对船东的错误交货索赔,而船东则可依据LOI向贸易商追偿。第三,买方的货款是否会到达银行。将销售款收入另一家银行账户的贸易商,可以挪用这笔款项。

2020年的若干案件正是遵循了这一模式:货物凭LOI放给买方,而买方将货款付入不受融资银行控制的账户,或者根本没有付款。银行的实际应对办法是,将凭LOI放货限于事先批准的买方。银行现在要求将销售款付入在本行开立的收款账户,并要求贸易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将转让事宜通知买方。银行备有未结LOI登记簿,并监控其何时可以解除。希望保住授信额度的贸易商必须接受这些控制措施,并将其纳入销售合同,例如要求买方向指定账户付款并确认应收账款的转让。

常见误解。人们常以为,持有正本提单的银行对货物享有充分的担保。实际上,在凭保函放货、提单被重复签发或为从未装船的货物而签发、或者销售款被付入银行控制之外的账户等情形下,这种担保都可能丧失。就海运货物取得担保而言,持有提单是必要条件,但只有当银行同时控制交货、买方身份和资金流向时,才是充分条件。

注释

  1. 参见F.II章(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LOI格式A、B和C)。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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