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法院中的语言
瑞士民事诉讼按州组织。《瑞士民事诉讼法》(CPC)第129条第1款规定,诉讼以该州的官方语言进行,在提契诺州即为意大利语。自2025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以来,第129条第2款允许各州在全体当事人请求时准许使用另一种国家语言或英语,后者适用于商事法院,或适用于普通法院审理的国际商事纠纷。1提契诺州没有商事法院,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采用英语选项,仍有待观察。在联邦最高法院,书面诉状必须以一种官方语言提交(《联邦最高法院法》(FSCA)第42条第1款)。诉讼以一种官方语言进行,通常为被诉裁决所用的语言(FSCA第54条第1款)。2因此,提契诺州的案件以意大利语提交至联邦最高法院,并以意大利语作出裁决,这一主题已在第J.II章中详细论述。
外语文件在瑞士诉讼中可予采纳,但法院可以命令提供译本。提契诺州法院通常接受未经翻译的德文、法文和英文文件,因为法官和律师都能阅读这些语言。来自意大利的意大利文文件在提契诺州不存在语言问题,尽管其术语对瑞士法官而言可能是陌生的。在这里,本章所述的“假朋友”在法庭上再次出现。提契诺州的pretore(初审法官)在阅读意大利的atto di precetto或fideiussione omnibus时,必须将其理解为意大利法上的制度。提交这些文件的律师也应据此加以解释。
注释
- 2008年12月19日《瑞士民事诉讼法》(CPC),SR 272,第129条,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意大利文文本(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cc/2010/262/20250101/it/html/ fedlex-data-admin-ch-eli-cc-2010-262-20250101-it-html-3.html。 ↩
- FSCA第42条第1款和第54条第1款,意大利文文本(见上文):“Il procedimento si svolge in una delle lingue ufficiali (tedesco, francese, italiano, rumantsch grischun), di regola nella lingua della decisione impugnata.”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