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的司法协助请求
意大利与瑞士之间的大多数资产追回,是通过意大利刑事诉讼和司法协助请求进行的。其法律依据是1959年4月20日《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SR 0.351.1),两国之间另以1998年9月10日协定加以补充,该协定旨在便利公约的适用(SR 0.351.945.41),自2003年6月1日起生效。1该协定允许司法机关之间直接传递请求,因此科莫的检察官无需经过各部委即可直接联系提契诺州检察院。联邦司法局公布了可与外国司法机关直接联络的瑞士机关名单。2在瑞士方面,程序由1981年3月20日《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调整。
一个近期案例展示了典型模式。2023年,科莫法院(Tribunale di Como)的检察官在一项针对欺诈破产和税务犯罪的调查中请求协助。其请求调取一家公司在瑞士银行开立的两个账户的银行文件、搜查办公场所以及询问一名证人。提契诺州检察院执行了该请求。一名与该公司有关联的建筑师向位于贝林佐纳的联邦刑事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4年3月12日裁定上诉不予受理,因为他既非账户持有人,也非被搜查场所的承租人,亦非被询问之人。3根据IMAC第80h条和《IMAC条例》第9a条,只有账户持有人才有资格对传送银行文件提出异议。受益所有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文件中提及的人均无此资格。
财税保留是税务领域司法协助的主要限制。根据IMAC第3条第3款,对于看似旨在减少财政税负的犯罪所涉程序,瑞士不提供协助。然而,对于税务欺诈(德语Abgabebetrug),仍可提供该法第三部分规定的协助,包括提交银行文件及其他司法协助措施。对于《联邦行政刑法》第14条第4款意义上的严重税务欺诈,可提供所有形式的协助。对于消费税、增值税和关税方面的税务欺诈,对有关缔约国承担的条约义务优先于财税保留。4因此,意大利在税务事项上的请求需要证明存在欺骗行为,例如使用虚假文件,而瑞士机关会对所传送的文件附加特定性保留。G.IV章讨论了税务领域的合作,包括依双重征税协定提供的行政协助,后者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司法协助,成为税务信息的传递渠道。
注释
- 联邦刑事法院2024年3月12日第RR.2023.189号裁定,https://bstger.weblaw.ch/pdf/20240312_RR_2023_189.pdf(援引《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SR 0.351.1,以及1998年9月10日瑞士—意大利协定,SR 0.351.945.41,自2003年6月1日起生效)。 ↩
- 联邦司法局,“Elenco delle autorità svizzere che possono corrispondere direttamente con le autorità giudiziarie estere”,https://www.e-doc.admin.ch/dam/rhf/it/data/strafrecht/behoerden/direktverkehr-i.pdf.download.pdf/direktverkehr-i.pdf。 ↩
- 联邦刑事法院,RR.2023.189(见上文)。 ↩
- Omnilex,IMAC第3条评注,https://app.omnilex.ai/en/sources/commentaries/ch-fedlex--351.1--3;1981年3月20日《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SR 351.1,第3条第3款第二句(自2009年2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载于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5/351.1-3-7.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