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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语作为联邦的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概述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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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卢加诺银行的每一部联邦法律都有三个具有同等效力的版本。《瑞士银行法》在伯尔尼和苏黎世是 Bankengesetz,在日内瓦是 loi sur les banques,在卢加诺是 legge sulle banche,这些文本中没有任何一个高于其他文本。《公布法》第14条第1款用一句话表述了这一规则:公布以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同时进行;就法规而言,三个版本具有同等约束力。1 因此,一位在卢加诺阅读意大利语版《反洗钱法》的客户经理、一位在贝林佐纳适用意大利语版《刑法典》的检察官,以及一位在洛桑以意大利语审理来自提契诺州上诉案件的法官,所使用的都是法律本身。从法律意义上说,他们使用的并不是译本。这一命题表述起来简单,实现起来却要求很高,它正是本章的主题。

本章探讨意大利语如何成为瑞士联邦的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联邦宪法》、2007年10月5日的《语言法》及其条例对联邦当局提出了哪些要求,以及实践在多大程度上兑现了法律的承诺。本章追溯了这段历史:从1798年首次承认意大利语为官方语言的海尔维第共和国,经过1848年和1874年的宪法以及1938年和1996年的语言修正案,直至1999年的宪法。随后考察讲意大利语的人口及其分布、讲意大利语者在联邦行政机构中的代表性、各语言文本同等作准的规则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解决不同语言版本之间的差异、联邦办公厅(Federal Chancellery)语言服务部门对意大利语联邦法律的制作,以及意大利语在议会和联邦法院中的地位。另有一节论述意大利语媒体、大学以及瑞士关于 italianità(意大利性)的讨论。最后两节转向作为金融中心工作语言的意大利语、带有 elvetismi(瑞士特有用语)的瑞士意大利语变体,以及语言平等为何关乎法律确定性和诉诸司法的权利。

本章的论点是:意大利语在联邦法律中的平等地位,是卢加诺作为金融中心的制度性资产之一,其作用堪比第 C.I 章所述州级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卢加诺可以用意大利客户、意大利律师和意大利交易对手自己的语言,向他们提供完整的瑞士法律、监管规则和判例法;它还可以向瑞士机构提供一批能够以意大利语及至少另一种官方语言阅读这些法律的专业人士。这项资产并不会自我维持。讲意大利语者是少数群体,约占人口的百分之八;他们在联邦高级行政职位中所占比例长期低于其人口比例;而德语区瑞士的意大利语教学也已削弱。因此,本章还介绍了联邦为履行《联邦宪法》第70条之承诺而采用的法律工具,以及执业者在依赖意大利语文本之前应当核实之处。第 J.II 章详细论述贝林佐纳的联邦刑事法院和以意大利语进行的联邦司法,第 J.III 章论述瑞士意大利语的法律术语以及在客户关系中的语言使用。

结论

意大利语于1798年成为瑞士国家的官方语言,于1848年成为联邦国家的国家语言,并于1938年成为联邦明确规定的官方语言。1999年的宪法和2007年的《语言法》赋予这一地位详细的法律内容:每个人以意大利语与联邦当局打交道的权利、所有联邦法律以具有同等效力的意大利语版本公布、讲意大利语者在联邦行政机构中的代表性,以及联邦在提契诺州和格劳宾登州支持意大利语的义务。联邦最高法院得出了方法论上的结论:将联邦法律的三个版本视为同等,并通过解释来解决其分歧,其结果是意大利语版本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

本章也揭示了这种平等的局限。讲意大利语者是少数群体,约占人口的百分之八,其中一半居住在意大利语区之外。在联邦行政机构中,他们所占的总体比例一直维持在约百分之七,在高级管理层中则明显更低,而意大利语作为内部工作语言实际上并不存在。德语区和法语区瑞士的意大利语教学已经削弱。对此,联邦自2013年起设立了多语制专员,推出了培训计划,并自2026年起提高了讲意大利语者的目标比例区间,同时在意大利语传统区域之外为其提供联邦支持。这些措施能否改变行政机构的内部语言实践,仍有待观察。

对于卢加诺金融中心而言,意大利语的平等地位是一项头等重要的制度性资产。它使卢加诺能够依据瑞士法律、以意大利客户自己的语言为其服务,并有意大利语版本的法律、意大利语法院以及意大利语专业基础设施作为支撑。这项资产取决于意大利语立法的持续质量,以及意大利语在构思瑞士金融监管的机构中的存在。第 J.II 章转向贝林佐纳的联邦刑事法院——在那些对金融中心声誉最为重要的案件中,联邦司法正是在那里以意大利语进行的;第 J.III 章则考察瑞士意大利语的法律术语及其在客户关系中的使用。

五句话概要

自1798年海尔维第共和国起,意大利语即为瑞士国家的官方语言;自1848年《联邦宪法》起为国家语言;自1938年修正案起为明确规定的官方语言;如今,《联邦宪法》第4条和第70条以及2007年的《语言法》界定了其地位。根据《公布法》第14条,每一部联邦法规的意大利语版本与德语和法语版本具有同等约束力,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解释解决分歧而不赋予任何版本优先地位,因此意大利语文本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讲意大利语者约占人口的百分之八,其中一半居住在提契诺州和格劳宾登州之外;他们占联邦职位的约百分之七,但在高级职位中所占比例明显更低,经修订的《语言条例》对此设定了自2026年起7.5%至8.5%的目标区间。联邦办公厅的语言服务部门、TERMDAT、联邦法院、RSI、意大利语区瑞士大学(Università della Svizzera italiana)以及 Forum per l'italiano in Svizzera 构成了使意大利语作为法律和公共生活语言保持活力的制度基础设施。对卢加诺而言,这种平等是一项竞争优势,因为它使金融中心能够依据瑞士法律、以意大利客户自己的语言为其服务,前提是执业者将瑞士意大利语作为瑞士法律的语言来阅读,并在措辞具有决定性时比对各语言版本。

注释

  1. 2004年6月18日《关于联邦法律汇编和联邦公报的联邦法》(《公布法》,PublA),SR 170.512,第14条第1款,文本转引自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7/170.512-14-19.html。意大利语文本为:“La pubblicazione è fatta contemporaneamente nelle lingue ufficiali tedesco, francese e italiano. Per gli atti normativi, ciascuna delle tre versioni è vincolante.”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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