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预扣税、印花税与增值税
对于代币发行人,工作文件按类别加以区分。发行实用型代币所得款项属于发行人的应税收入,必须在发行时计入收入,但实施特定项目的合同义务可作为计提准备金的理由。发行债务型代币所得款项属于借入资金。如果发行人为瑞士发行人且该代币被认定为债券,则就其支付的利息须缴纳35%的联邦预扣税。参与型代币按股权处理:其发行须缴纳发行印花税,其分配须缴纳预扣税。1附有利润分享的合同型代币,在税务上被视为一种自成一类的衍生金融工具,其所得款项属于发行人的应税收入。被认定为应税证券的资产型代币,在有瑞士证券交易商参与交易时,须缴纳证券转让印花税。就此而言,支付型代币不属于应税证券。
增值税遵循不同的逻辑。联邦税务局(ESTV)将支付型代币视同法定货币,因此以其兑换瑞士法郎或其他代币免征增值税。挖矿在增值税意义上不属于有偿供应。交易所和托管人提供的服务,视其性质可能应税或免税。2对于卢加诺的提供者而言,其收费以及向意大利客户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其成本结构的一部分,需要尽早进行分析。
税务裁定与意大利客户
与其他州的税务机关一样,位于贝林佐纳的提契诺州税务机关(Divisione delle contribuzioni)就代币发行和特定架构的处理出具预先裁定。ESTV负责预扣税和印花税事务。因此,卢加诺的发行人通常会取得两份裁定:一份由州税务机关就所得税和利润税出具,另一份由ESTV就预扣税和印花税出具。对于居住在意大利的客户而言,瑞士税法在很大程度上无关紧要。该客户须就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的利得在意大利按自2026年起适用的替代税率纳税,必须在quadro RW中申报所持资产,并按其价值缴纳千分之二的意大利税。通过《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和欧盟《行政合作指令》第八次修订(DAC8),相关数据将在未来几年内传递至意大利税务机关。G.IV章介绍了这些规则以及信息交换的时间表。
要点。居住在瑞士的私人持有人,须就其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的年终价值缴纳州财富税,估值依据ESTV价格表;其私人资本利得免税(《联邦直接税法》(DBG)第16条第3款)。挖矿、质押和空投属于应税收入。依据ESTV第36号通函类推评估的职业交易者,须就其利得纳税。发行人应向州税务机关和ESTV取得裁定。
注释
- 联邦税务局,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s/ITOs)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工作文件,伯尔尼,2021年12月14日,https://www.estv.admin.ch/dam/de/sd-web/HgzNhzz7q7YD/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实用型代币:“steuerbarer Ertrag”,针对合同项目义务计提准备金;债务型代币的利息须缴纳预扣税;参与型代币须依据《印花税法》(StA)第5条第1款a项缴纳发行印花税;合同型代币为“derivative Finanzinstrumente eigener Art (sui generis)”;支付型代币不属于应税证券);1965年10月13日《联邦预扣税法》(WHTA),SR 642.21,第4条第1款a项(债券“von einem Inländer ausgegeben”),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21-4-7.html,以及第13条第1款(35%),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21-13-17.html;1973年6月27日《联邦印花税法》(StA),SR 641.10,第5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1.10-5-8.html,以及第13条第1款(证券交易商作为当事方或中介时的转让印花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1.10-13-18.html。 ↩
- 联邦税务局,关于支付型代币的增值税实务(关于金融服务的MWST-Info和MWST-Branchen-Info),援引2009年6月12日《联邦增值税法》(VAT Act),SR 641.20,第21条第2款第19项。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