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金融中心的先决条件
金融中心建立在比其银行更古老的制度之上。放贷人需要合同法和担保法,需要一套能够显示土地归谁所有、负担何种权利的登记制度,需要能够执行判决的法院,也需要一个不会在每次政府更迭时没收私人财富的行政机构。本章所考察的这一个世纪,使提契诺州逐一获得了这些制度——过程缓慢,且常常是在联邦压力之下完成的。本节追溯私法的法典化进程,从最初的州法典到1881年和1912年的联邦法典;追溯至今仍在完善中的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以及法院体系的发展。随后,本节将这些制度与卢加诺的银行、受托机构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面对的问题联系起来。
最初的州法典,1816–1837年
各管辖区此前一直生活在由地方规章、米兰法、ius commune(普通法)和邦联条例拼凑而成的法律之下,第A.II章对此已有描述。因此,1803年成立的提契诺州必须创制自己的法律。1810年提出的第一个方案,是全盘采用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由于教会反对法国的婚姻规则,该方案未能成功。1该州首先转向刑法。由Antonio Quadri、Antonio Albrizzi和Giovan Battista Bustelli编纂的刑法典于1816年8月18日颁布,规定十八种罪行可处死刑,并于1822年进一步加重。与之配套的是一部刑事诉讼法典,1821年又颁布了一部民事诉讼法典。2
民法典则晚了二十年。提契诺州《民法典》(Codice civile)于1837年6月14日通过,1838年1月10日生效。该法典由洛迦诺的Domenico Galli(1790–1856)主持的委员会起草,卢加诺的Antonio Albrizzi(1773–1846)和贝林佐纳的Corrado Molo(1792–1864)在其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从而使三座相互竞争的城镇各有代表。起草者参考了多个范本: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帕尔马公国民法典以及弗里堡州民法典。3其成果属于将法国结构与奥地利和意大利方案相结合的法典家族,意大利统一前各邦的法典也属于这一家族。它为提契诺州提供了以意大利语书写的人法、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和债法,并随之形成了提契诺律师此后一直使用的法律词汇。第J.III章将讨论这种瑞士意大利语法律语言与意大利共和国法律语言之间的差异。该法典于1882年修订,由1882年11月15日新的Codice civile della Repubblica e Cantone del Ticino取而代之。4在刑法方面,该州于1873年1月25日通过了一部新刑法典,托斯卡纳的著名刑法学家Francesco Carrara称赞其为“il migliore fra tutti i codici penali”,即所有刑法典中最好的一部。5到19世纪最后二十五年,提契诺州已拥有一套现代的成文法体系,但其适用在数十年间受制于法院和司法组织的缺陷,当时的批评者将之描述为司法运作的严重障碍。
注释
- Bolla,关于19世纪提契诺州最初民法典和刑法典的研究,Scuola ticinese,第94期,https://www4.ti.ch/fileadmin/DECS/DS/Rivista_scuola_ticinese/ST_n.94/ ST_94_Bolla_primi_codici_civile_e_penale_Ottocento_ticinese.pdf。 ↩
- 同上;Martinola,landamani政体(见上文)。 ↩
- Bolla(见上文)。 ↩
- Codice civile della Repubblica e Cantone del Ticino del 15 novembre 1882,目录记录,Deutsche Digitale Bibliothek,https://deutsche-digitale-bibliothek.de/item/SBDD2J2ESZGB3BYWDL43KZ3TKXGJZBXE? lang=en。 ↩
- Bolla(见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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