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之外的破产
破产、与资不抵债公司清算有关的程序、司法和解及类似程序同样被排除在公约之外(第1条第2款(b)项)。在欧盟内部,跨境破产由第2015/848号(EU)条例规范,该条例不适用于瑞士。1因此,瑞士与意大利之间的跨境破产由双方各自的国内法规范:在瑞士为《国际私法法》(PILA)第11章(第166条至第175条),在意大利为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以及《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
2019年修订后的瑞士规则
瑞士关于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规则,经2018年3月16日联邦法律进行了实质性改革,该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2改革之前,《瑞士国际私法法典》(PILA)第166条将互惠作为承认的条件,这一要求迫使申请人证明原审国在类似情况下会承认瑞士的破产程序。提契诺州政府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指出,此项举证责任过重,有时甚至需要外国研究机构出具专家意见。3此次修订废除了互惠要求。该修订还将间接管辖权扩展至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COMI)所在国,除非债务人所在地位于瑞士。最后,在没有居住于瑞士且需要保护的有担保债权人或优先债权人的情况下,瑞士附属破产程序成为可选程序(《国际私法法》第174a条)。4
根据修订后的《国际破产法》(PILA)第166条,外国破产管理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申请承认外国破产裁定。如该裁定在作出国可予执行,不存在《PILA》第27条规定的拒绝理由,且该裁定是在债务人住所地、所在地国或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作出的,则予以承认。5承认的前提是在受理法院辖区内存在财产。承认的主要效果是依据瑞士法律对位于瑞士的财产启动附带破产程序,在该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以及住所位于瑞士的债权人的优先债权将首先获得清偿。剩余款项移交给外国破产管理人。如放弃附属程序,外国破产管理人可在瑞士行使原审国法律赋予他的权力,但不得实施公权力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或裁决争议。6外国破产法院就撤销之诉作出的裁决,如系在破产程序所在国作出且被告住所不在瑞士,亦可获得承认。
提契诺州法院已预先实践了部分改革内容。在帕玛拉特集团破产案中,上诉法院(Tribunale d'appello)的CEF承认了意大利法院对帕玛拉特两家法定所在地位于荷兰的子公司的间接管辖权,并将意大利视为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以避免出现法律真空状态。7该案表明,卢加诺——许多意大利集团在此设有金融子公司和账户——需要一套现代化的破产制度。
注释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5年5月20日关于破产程序的第2015/848号条例(修订版),《官方公报》L 141,2015年6月5日,第19页,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5R0848。 ↩
- Lenz & Staehelin,关于《国际破产法》(PILA)修订的简报,2018年4月,https://www.lenzstaehelin.com/fileadmin/user_upload/publications/180405_Newsflash_Revision _IPRG_2018_EN.pdf;修订注释“经2018年3月16日《联邦法案》第I号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S 2018 3263;BBl 2017 4125)”,转载自Omnilex,https://app.omnilex.ai/fr/sources/commentaries/ch-fedlex--291--170。 ↩
- 提契诺州国务委员会,针对《破产与和解》联邦法案修订征求意见的答复,2016年1月20日,https://www4.ti.ch/fileadmin/POTERI/CdS/procedure_di_consultazione_federale/ 2016/16_102_DI_Modifica_LDIP_fallimento_e_concordato.pdf。 ↩
- Lenz & Staehelin(见上文);Patrick Fini,《瑞士对外国破产裁定的承认》,《执行法》,2019年10月,第471页,https://author.weblaw.ch/magnoliaAuthor/dam/novita-fiscali/2019/Ottobre/Fini---Il-riconoscimento-dei-decreti-fallimentari-esteri-in-Svizzera.pdf。 ↩
- 菲尼(见上文)。 ↩
- Lenz & Staehelin(见上文);《私法法》(PILA)第174a条第4款,载于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9/291-174a-210.html(“Diese “职权不包括实施主权行为、适用强制手段或裁决争议的权利”);菲尼(见上文)。 ↩
- 提契诺州国务委员会,2016年1月20日征求意见答复(见上文)。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