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税与2024年改革
多年来,信托的继承税与赠与税处理一直是意大利税法中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税务机关最初认为,资产转入信托在注入时即应纳税,适用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所对应的税率;如无可识别的受益人,则适用最高税率。在经历了一段判决相互矛盾的时期之后,最高法院(Court of Cassation)最终确立了以下观点:向信托注入资产本身并不产生应税的财富增加,只有在受益人实际取得资产时才产生纳税义务。2022年第34/E号通函采纳了这种“退出时征税”(tassazione in uscita)的做法:“la dotazione di beni e diritti in trust non integra di per sé un trasferimento imponibile”。1
2024年第139号立法令将这一规则编纂为新的《继承与赠与税统一法》(TUS)第4-bis条。按照默认规则,税款在资产转移给受益人时征收,适用转移时根据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所确定的税率和免税额。委托人也可以选择“注入时征税”,即在注入资产时纳税,此后的分配便不再课税。如在选择提前缴税时受益人尚无法识别,则适用最高税率且不享受免税额。即使事后证明税款缴纳过多,也不予退还。2对于为子女利益设立信托的父母而言,选择注入时征税可能颇具吸引力:每名子女100万欧元的免税额和4%的税率在注入时即告锁定,信托财产此后的增值因而无需纳税。
意大利的申报义务使整体情况更为完整。外国不透明信托的意大利居民受益人,如依反洗钱法属于受益所有人(titolari effettivi),必须在纳税申报表RW栏中申报其在信托中的权益以及归属于其的境外金融资产,并可能需要缴纳境外金融资产税(IVAFE)。3第G.IV章将在意大利监控规则的更广泛背景下阐述这些义务。
瑞士法中的信托与瑞士信托立法项目的终结
瑞士没有信托法,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有。2018年,联邦议会通过了第18.3383号动议,要求联邦委员会将信托引入瑞士法律。联邦委员会于2022年1月就一份草案启动了征求意见程序,但得出结论认为,征求意见的结果显示各方未能形成足够的政治共识,尤其是在拟议的税收规则方面,因此于2023年9月15日决定不再推进。联邦委员会在第23.065号报告中请求议会注销该动议。联邦院于2023年12月表示同意,国民院则于2024年2月以125票对61票表示同意。4因此,瑞士受托人仍继续管理受英国、泽西、根西、开曼、列支敦士登或其他外国法律管辖的信托。
发生变化的是对受托人本身的监管。自《瑞士金融机构法》(FinIA,SR 954.1)于2020年1月1日生效以来,职业受托人须取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许可,并由一家监管组织进行持续监督。现有受托人须在2022年底之前取得许可。例如,如果受托人从该业务中取得的年度总收入超过50,000瑞士法郎,客户关系超过二十个,或在任何时候对超过500万瑞士法郎的他人资产拥有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即属于以职业方式从事该业务。5第E.III章介绍了这些规则对卢加诺受托人及受托服务市场的影响。在税务方面,瑞士税务会议2007年8月22日第30号通函规定了信托在瑞士的税务处理。原则上,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的资产和收入既不归属于受托人,也不归属于已经去世或在设立信托时居住在境外的委托人;可撤销信托则归属于委托人。6
常见误解:有人认为,由瑞士受托人管理的信托对意大利税务机关而言是不可见的。自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实施以来,瑞士受托人以及持有信托资产的银行都会报送居住在意大利的委托人、获得分配的受益人及其他控制人。意大利居民受益所有人必须在RW栏中申报其权益。信托对税务机关不提供任何保密性,其价值在于治理、传承的延续性以及在法律限度内的资产保护。
注释
- Circolare n. 34/E(见上文);Gavi(见上文)。 ↩
- Valentina Guarise, “Successione e trust: cosa cambia con la riforma”, We Wealth,2024年11月14日,https://www.we-wealth.com/news/successione-trust-tassazione(2026年10月5日访问),关于经D.Lgs. 18 settembre 2024, n. 139插入的D.Lgs. 346/1990第4-bis条。D.Lgs. 346/1990第4-bis条,见Bosetti & Gatti(见上文),关于其与“arricchimenti gratuiti dei beneficiari”的关联。 ↩
- Gavi(见上文),关于受益人作为titolari effettivi在RW栏中的申报以及IVAFE。 ↩
- Année politique suisse,专题档案 “Einführung des Trusts in die schweizerische Rechtsordnung”,https://anneepolitique.swiss/dossiers/1054-dossier-einfuhrung-des-trusts-in-die-schweizerische-rechtsordnung.pdf(2026年10月5日访问);Goldblum, “Stiftung oder Trust”,2026年9月,https://goldblum.ch/de/wissensdatenbank/stiftung-oder-trust/(2026年10月5日访问),关于2023年9月15日的决定。 ↩
- Praxis Group, “Five years of FINMA supervision: what it means for Swiss trustees and their clients”,2026年3月12日,https://www.praxisgroup.com/news-insights/insights/five-years-of-finma-supervision-what-it-means-for-swiss-trustees-and-their-clients/(2026年10月5日访问)。2018年6月15日《联邦金融机构法》(FinIA),SR 954.1,第2条第1款b项,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2-5.html,第17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17-20.html,以及第74条第2款(六个月内报告,三年内提交许可申请),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74-77.html;《金融机构条例》(FinIO),SR 954.11,第19条(职业性),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1-19-22.html(均于2026年10月5日访问)。 ↩
- Schweizerische Steuerkonferenz, Kreisschreiben Nr. 30 “Besteuerung von Trusts”,2007年8月22日。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