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独立法院
landfogto(领地总督)是政治任命的官员,掌握司法权两年,任满后重返其所属州的政坛。《瑞士联邦宪法》保障每一个其案件须经司法程序审理的人,均有权获得一个依法设立、具有管辖权、独立且公正的法院审理(《联邦宪法》第30条第1款),并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联邦宪法》第191c条)。1《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进一步要求,由独立且公正的法庭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公平、公开的审理。2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就偏颇之虞、司法职务与其他角色之间的不相容,以及上述保障对组织和程序提出的要求,已形成大量判例。
在提契诺州,上诉法院(Tribunale d'appello)及下级法院的法官由大议会(Gran Consiglio)在公开征选候选人并经独立专家委员会评估后选举产生,任期固定;治安法官(giudici di pace)则由民众选举产生。司法委员会(Consiglio della magistratura)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四名由大议会选举、三名由专职法官选举,依据州宪法监督法官的履职行为,并对其享有纪律处分权。3法官由政治机构选举产生、法官具有政党成员身份,是瑞士制度中受到外国观察者审视的特点,其中包括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国家集团(GRECO):该集团在关于议员、法官和检察官腐败预防的第四轮评估中,于2016年就瑞士作出评估报告,并持续发布合规报告直至2024年。4尽管如此,与旧时领地相比,仍可看出现代制度已走了多远。今天的提契诺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固定,从公共预算领取薪酬,只能依法定程序被免职,并依据在全瑞士统一适用的程序法典审理案件:即2008年的《民事诉讼法》和2007年的《刑事诉讼法》,两者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5
与收入无利害关系的监管者
sindacato(审计团)所审计的收入,其成员本身就享有经济利益。瑞士现代金融监管则按照相反的原则组织。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经费来自受监管机构缴纳的规费和监管费,但这些费用按法定规则计算,并不取决于执法程序的结果,而且FINMA无权对机构处以罚款。6其执法手段包括:恢复合规状态的命令、确认性裁定、执业禁令和业务禁令、公布其裁定、没收通过严重违反监管法律所获利润(除支付给受害人的部分外,归联邦所有),以及在最严重的情形下吊销牌照。违反金融市场法律的刑事行为,由联邦财政部依据行政刑事诉讼法进行追诉和裁判。没有罚款权有时被批评为瑞士监管法的一个弱点。但从本章的视角看,这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防范机制,防止重蹈旧时领地将监管与收入混为一谈的覆辙。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代表FINMA对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审计的审计公司:这些审计公司必须获得联邦审计监管局的许可,并且必须独立于被审计机构。7对于卢加诺的受托人和独立资产管理人而言,依据2018年《金融机构法》经FINMA认可的监管组织,以及依提契诺州法律负责受托人许可事务的州主管机关,承担着类似的职能(第E.III章)。在上述每一种情形中,法律都力求确保监管者对其所监管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个人利益。
注释
- 《联邦宪法》(见上文),第30条第1款(“Jede Person, deren Sache in einem gerichtlichen Verfahren beurteilt werden muss, hat Anspruch auf ein durch Gesetz geschaffenes, zuständiges, unabhängiges und unparteiisches Gericht”)及第191c条。 ↩
- 1950年11月4日《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ECHR),SR 0.101,第6条第1款,查阅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1/0.10/0.101-6-9.html。 ↩
- 1997年12月14日《提契诺共和国与州宪法》,SR 131.229(意大利文:Costituzione della Repubblica e Cantone Ticino),第36条(上诉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官员经公开征选并由独立专家委员会审查后,由大议会选举产生)及第79条(由司法委员会监督,并向大议会报告;由七名成员组成),查阅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3/131.229-36-43.html及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3/131.229-79-88.html;2006年5月10日Legge sull'organizzazione giudiziaria(LOG),RL 177.100,第2条(司法人员由大议会选举产生,但治安法官由民众选举产生)及第74–75条(Consiglio della magistratura的纪律处分权和监督权),https://m3.ti.ch/CAN/RLeggi/public/index.php/raccolta-leggi/legge/num/132。 ↩
- 欧洲委员会,GRECO,“Evaluations: Switzerland”,https://www.coe.int/en/web/greco/evaluations/switzerland(第四轮评估:评估报告于2016年5月30日至6月3日GRECO第74次全体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公布;合规报告于2019年6月13日和2021年6月10日通过;补充报告分别为2023年5月11日和2024年10月17日)。 ↩
- 2008年12月19日《瑞士民事诉讼法》(CPC),SR 272,以及2007年10月5日《瑞士刑事诉讼法》(CrimPC),SR 312.0,名称依双语版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2/27/272-index.html及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2.0-index.html;Lukas Müller,“The Revised Lugano Convention from the Swiss Perspective”,Columbia Journal of European Law Online 18(2011),https://www.alexandria.unisg.ch/server/api/core/bitstreams/92b70bc2-c31c-4c8b-b63e-c51d9a29d225/content,论及“the newly enacted Swiss Federal Civil Procedure Code on January 1, 2011”;联邦刑事法院,“Cronistoria”,https://www.bstger.ch/de/il-tribunale/cronistoria.html,2011年1月1日条目(“Mit dem Inkrafttreten der neuen schweizerischen Strafprozessordnung (StPO) [...]”)。 ↩
- FINMASA(见上文),第15条第1款(就个别程序和服务收取的规费,以及用于支付规费未涵盖之费用的年度监管费)、第31条(恢复合规状态)、第32条(确认性裁定)、第33条和第33a条(执业禁令和业务禁令)、第34条(公布)、第35条(没收;第6款:“Die eingezogenen Vermögenswerte gehen an den Bund, soweit sie nicht Geschädigten ausbezahlt werden”)、第37条(吊销牌照)及第50条第1款(联邦财政部作为追诉和裁判机关),查阅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6.1-index.html。 ↩
- 2005年12月16日《联邦审计师许可与监管法》(《审计师监管法》,AOA),SR 221.302,第9a条(对依金融市场法律进行审计的审计公司的许可,此类审计公司本身不得从事依该等法律须获许可的活动)及第11条(独立性),查阅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1.302-9a-13.html;FINMASA(见上文),第24–28条(由FINMA或由审计公司代表FINMA进行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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