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解决文本差异
三种版本之间的分歧不可避免。其成因包括翻译错误、各语言术语背后不同的法律传统、议会辩论中未被纳入所有版本的后期修改,以及语言本身的结构差异。联邦最高法院针对此类情况形成了一贯的实践。它从三种版本价值同等的原则出发,任何版本都不会仅因其为起草语言而享有优先地位。Mathieu Devinat和Pascal Pichonnaz在2017年发表的一项关于加拿大法与瑞士法的比较研究中,援引了一系列适用这一原则的判决,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BGE)140 II 495、BGE 135 IV 113和BGE 126 V 103。1
法院以通常的解释方法确定条文的含义,即三种语言的文义、法律的体系、其目的及其立法沿革,并寻求最能表达规则真实含义的版本。因此,版本之间的分歧被视为文义上的歧义,从而为其他解释方法开辟了道路。2在BGE 127 III 548中,法院撤销了一项州法院判决,该判决的法官主要依据了某一条文的法语版本。法院认为,意大利语版本更好地表达了该条文的含义,而在该案中,这一选择实质性地改变了法律后果。3该案经常被援引为体现意大利语文本实际分量的例子,因为它表明,即使在并非以意大利语进行的争议中,意大利语版本也可能具有决定性作用。
意大利语版本的实际分量
法院的实践带来一个每位执业者都应知晓的方法论后果。仅依据单一语言版本进行诉辩的律师是在冒险。如果某一条文的德语文本看似对其客户有利,但法语和意大利语版本指向相反方向,且更符合规则的目的,法院可能会采纳多数版本或最符合目的的版本。反之,一位在卢加诺执业、讲意大利语的律师若发现意大利语版本比德语版本更为精确,可以在讲德语的法院面前援引它。各版本的平等地位赋予他一个正当的论据,而纯粹基于德语的解读无法驳倒这一论据。Devinat和Pichonnaz还提请注意判例法中多语制的一个相关后果。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予翻译,且只有一小部分被刊载于官方判例汇编。律师不能以某一先例是用其未掌握的语言写成为由,为自己忽视该先例开脱。两位作者援引了BGE 134 III 534,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即使联邦最高法院的某项判决只以另一种官方语言存在且未经翻译,律师若忽视该先例也可能承担责任。4对于卢加诺的律师事务所而言,这意味着它不仅必须跟进意大利语判例,还必须跟进德语和法语判例。对于就涉及提契诺州的事务提供咨询的苏黎世律师事务所而言,这意味着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刑事法院的意大利语判决,构成其应当知晓的法律的一部分。
注释
- Mathieu Devinat和Pascal Pichonnaz,“L'égalité des langues officielles devant les cours suprêmes: regards croisés sur le droit canadien et le droit suisse”,Zeitschrift für Schweizerisches Recht(ZSR)2017 I,第271–287页,https://www.legalanthology.ch/t/devinat-pichonnaz_equality-of-official-languages-in-supreme-courts_2017.pdf,援引BGE 140 II 495,第499页,考量2.3.1;BGE 135 IV 113,第116页,考量2.4.2;以及BGE 126 V 103,第106页,考量3a。 ↩
- Devinat和Pichonnaz(见上文),关于《联邦法律汇编及联邦公报法》(《出版法》,PublA)第14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版本同等权威,以及BGE 140 II 495,第499页,考量2.3.1;BGE 135 IV 113,第116页,考量2.4.2;BGE 126 V 103,第106页,考量3a;和BGE 127 III 548,考量3中的判例——法院在该案中认定,意大利语版本比州法院所依据的法语版本更好地表达了该条文的含义。 ↩
- Devinat和Pichonnaz(见上文),关于BGE 127 III 548,考量3。 ↩
- Devinat和Pichonnaz(见上文),关于BGE 134 III 534,考量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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