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的请求如何在卢加诺执行
提契诺州检察官所遵循的程序可以按以下步骤加以描述。意大利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请求,或经联邦警察局转交,或在条约允许的情况下直接送达瑞士当局。提契诺州检察官审查该请求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所述事实依瑞士法律是否应受处罚,以及是否适用某项例外,尤其是财税例外。如受理该请求,检察官便向银行发出命令,要求其提交请求中所列账户的文件,期间往往长达数年,且涵盖同一批人员拥有签字权的所有账户。
银行随后须收集开户文件、账户对账单、转账指令及往来函件。检察官对这些文件进行筛选,决定其中哪些与请求所述事实相关。账户持有人可通过其律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可提出异议,主张特定文件与案件无关或服务于财税目的。只有在移交决定生效后,文件方可送交意大利,并附上关于特定性原则的提示。在复杂案件中,瑞士检察官还会以证人身份询问银行员工,意大利法官可以列席听证。1
每一个步骤都需要时间。提交令的执行可能需要数周;数千页文件的筛选需要数月;上诉则可能再增加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对于常常要与意大利刑法追诉时效赛跑的意大利调查人员而言,这些拖延可能具有决定性影响。而对于账户持有人而言,这一程序则保障了只有合法刑事调查所必需的资料才会送达意大利当局。1996年的修订试图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1996年的修订
1996年10月4日通过、自1997年2月1日起生效的IMAC修订,回应了瑞士程序以牺牲外国调查为代价保护账户持有人的批评。修订将救济途径集中于执行机关的最终决定,将上诉权限于受到亲身和直接影响的人员,并修订了特定性原则。2修订还引入了IMAC第74a条,允许瑞士将被扣押的资产移交给请求国,以便予以没收或返还给受害方,通常须以外国作出的终局且可执行的裁判为依据。3就意大利案件而言,这意味着一旦意大利法院下令没收,在卢加诺某家银行被扣押的资金即可返还意大利。2004年3月19日的《联邦没收资产分配法》其后又增设了瑞士与请求国之间分享被没收资产的规则。4
注释
- 上述描述依循现行IMAC的结构:第64条(仅当事实包含瑞士法上某项罪行的客观要件时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第65a条(参与外国诉讼的人员在场)及第80e条(对最终裁定连同此前的中间裁定一并提起上诉),均同上。提契诺州当局的实践仅作概括性描述。 ↩
- IMAC第67条,沿革注释(1996年10月4日联邦法律,自1997年2月1日起生效,AS 1997 114;BBl 1995 III 1),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67-86.html。关于救济途径的集中及上诉资格的限制,参见IMAC第80e条和第80h条(同上)的现行版本。 ↩
- IMAC第74a条,由1996年10月4日联邦法律增设,自1997年2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74a-95.html。 ↩
- IMAC第74a条第7款,由2004年3月19日《联邦没收资产分配法》增设,自2004年8月1日起生效(同上)。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