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架构与集团
一个植根于提契诺州的贸易集团,通常由一家瑞士运营公司和一家控股公司组成:前者雇用交易员并订立合同,后者持有该运营公司,且往往还持有其他子公司。在它们周围还设有若干外国实体,例如靠近供应来源地的采购办事处、港口的物流公司,或客户市场中的代表处。2020年以前,控股公司可以享受州控股特权,据此无需缴纳州利润税。1这一特权已不复存在。但根据《联邦直接税法》(DBG)第69条和第70条以及相应的州法规定,参股减免在实践中仍可使合格参股所产生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免税。2就股息而言,参股须至少占资本或利润及储备的10%,或其市场价值至少为100万瑞士法郎,方属合格。就资本利得而言,须持有至少10%的股权且持有期至少一年,方属合格。
与过去相比,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选择如今较少受税务因素驱动。瑞士贸易公司的瑞士控股公司所收取的股息实际上免缴利润税,而其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则须缴纳35%的瑞士预扣税。该预扣税能否退还,取决于股东的居民身份及所适用的协定;对意大利股东而言,此问题将在后文某一节以及第H.III章中讨论。在卢加诺拥有贸易公司的伦巴第家族,常常通过一家意大利控股公司或以个人身份直接持有这些公司。如果家族已迁居提契诺州,控股公司往往是一家瑞士公司,其上方有时还设有信托或基金会,此种架构见第E.V章。3
登记簿与公示
所有这些实体均登记于提契诺州商业登记簿,该登记簿由位于贝林佐纳的Ufficio del registro di commercio管理。其登记事项刊载于《瑞士商业官方公报》(SOGC)。登记簿载明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注册地址、董事会成员和有权签字的人员,以及其签字权限的性质。登记簿完全以电子形式保存,关于电子查阅的现行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已登记实体的数据可通过中央索引Zefix免费查询。4对于卢加诺贸易商的交易对手而言,登记事项是尽职调查的首要信息来源。它可以显示该贸易商是否为新近成立、资本极少的公司,其董事会是否频繁变更,以及其签字人是否居住在瑞士。这些都属于银行和检验公司在评估新客户时所使用的指标,第G.I章在贸易融资的背景下对此有所阐述。
瑞士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至少由一名住所在瑞士的人员代表,该人员可以是董事会成员或经理(CO第718条第4款)。同一规则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CO第814条第3款)。5对于由意大利方面拥有和管理的贸易公司而言,这一规则意味着至少须有一名签字人居住在瑞士。在提契诺州过去的实践中,这一职能常由当地受托服务提供者承担:其作为名义董事进入董事会,应要求签字,而不参与任何交易决策。此类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在意大利税法上被视为意大利居民,其税务后果将在下文讨论。瑞士公司法要求名义董事对下一节所述的各项职责承担全部责任。与所有人之间的任何私下协议均不改变这一点。
要点。提契诺州的贸易公司通常为股份有限公司(SA/AG),最低资本为10万瑞士法郎,自2023年1月1日起可以美元、欧元、英镑或日元计值。Sagl/GmbH(最低2万瑞士法郎)适合小型合伙,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则用于无需单独注资的交易台。至少须有一名具有签字权的人员住所在瑞士。州控股特权已于2020年终止,但参股减免仍为合格参股的股息和利得提供减免。
注释
-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Swiss Tax Law Changes: Federal Act on Tax Reform and AHV Financing (TRAF),2018年10月11日提示,https://www.akingump.com/en/insights/alerts/swiss-tax-law-changes-federal-act-on-tax-reform-and-ahv(废除控股公司、住所公司、混合公司和委托公司制度以及瑞士金融分支机构制度)。 ↩
- 1990年12月14日《联邦直接税法》(DBG),SR 642.11,第69条a–c项(资本的10%、利润和储备的10%,或市值至少100万瑞士法郎)及第70条第4款b项(资本利得:持有至少一年的10%),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4/642.11-69-80.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4/642.11-70-81.html;1990年12月14日《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SR 642.14,第28条第1款和第1bis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4/642.14-28-50.html。 ↩
- 关于信托、基金会以及意大利家族的迁居,参见第E.V章和第H.II章。 ↩
- CRO第6条(以电子方式保存的日记簿和主登记簿)、第12条(电子查阅,经2020年3月6日条例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AS 2020 971)及第14条(中央商号索引Zefix,免费),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2/22/221.411-12-16.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2/22/221.411-14-23.html;Zefix,https://www.zefix.ch。 ↩
- CO第718条第4款(“Die Gesellschaft muss durch eine Person vertreten werden können, die Wohnsitz in der Schweiz hat. Diese Person muss Mitglied des Verwaltungsrates oder Direktor sein”),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718-1027.html;第814条第3款(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相同规则),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814-1172.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