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第74a条移交资产
查封只是第一步。根据IMAC第74a条,作为预防措施而查封的物品或财产,可应请求在司法协助程序结束时移交外国主管机关,用于没收或返还给权利人。移交可在外国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但通常需要请求国作出终局且可执行的裁决。如未参与犯罪的人已善意取得对该财产的权利,或该财产为瑞士诉讼所需,则拒绝移交。1
联邦刑事法院在2023年1月31日就罗马法院(Tribunale di Roma)检察官的一项请求作出的裁定中适用了上述规则。该意大利诉讼涉及欺诈破产、针对公共机构的加重诈骗、犯罪结社、税务欺诈和腐败。意大利已依意大利反黑手党法典(第159/2011号立法令)规定的预防程序,取得一项2018年6月12日作出、于2020年10月28日成为终局的没收裁定。意大利请求瑞士移交位于圣莫里茨的不动产。法院支持移交。法院审查了意大利预防程序是否提供了充分保障,包括证据的确定性和对抗式程序。随后,法院认定,价值约130万至150万瑞士法郎的该不动产,与意大利法院认定的4,340万欧元非法所得相称。2该裁定意义重大,因为意大利的预防性没收并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尽管如此,只要意大利诉讼尊重了相关人员的基本程序权利,瑞士仍会依IMAC第74a条予以执行。
瑞士的没收与分享
如源自意大利的财产在瑞士诉讼中被没收,例如在一起涉及卢加诺账户的瑞士洗钱案中,就会产生分享问题。2004年3月19日《联邦没收财产分配法》(TEVG,SR 312.4)既调整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国内分配,也调整与外国的国际分享。没收总额达到100,000瑞士法郎时适用国内分配,作出没收的机关必须在终局裁决作出后十日内通知联邦司法局。3国际分享与对没收作出贡献的外国协商确定,通常以净额平分为基础,除非财产被返还给受害人。4依IMAC第74a条或SCC第70条第1款和第73条将财产返还给可确定的受害方,优先于分享。对意大利受害人而言,实务上的教训是:应在瑞士诉讼中尽早主张其请求,赶在财产被没收并在两国之间分享之前。
欧洲冻结令与瑞士
在欧盟内部,2018年11月14日关于相互承认冻结令和没收令的第2018/1805号(EU)条例,在参与成员国(不包括丹麦和爱尔兰)之间调整这些措施。它允许意大利检察官向德国或奥地利机关发送冻结证明书,后者必须在严格期限内予以承认和执行。5瑞士不受该条例约束,因为它不属于瑞士所适用的申根acquis(既有法律体系)。因此,意大利的冻结令(《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321条规定的sequestro preventivo,即预防性扣押)只能通过司法协助请求才能触及卢加诺的账户。应外国的明确请求,瑞士主管机关可依IMAC第18条第1款下令采取临时措施,包括冻结账户。如延误会造成危险,联邦司法局可在请求一经通告时即下令采取此类措施,甚至在正式请求到达之前(IMAC第18条第2款)。6申根框架确实增加了一些工具,包括请求的直接传递以及通过G.III章所述基亚索联合中心进行的警务合作。
注释
- 联邦刑事法院2023年1月31日第RR.2022.173号裁定,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BSTG/CH_BSTG_001_RR-2022-173_2023-01-31.pdf,理由第2点,概述IMAC第74a条。 ↩
- 联邦刑事法院,RR.2022.173(见上文),理由第3.1点及以下。已公布的裁定中未披露相关人员姓名。 ↩
- Laurence Fontana Jungo,联邦司法局,关于TEVG下国内分享的通函,2020年12月9日,https://www.rhf.admin.ch/dam/rhf/de/data/strafrecht/wegleitungen/rundschreiben-sharing.pdf.download.pdf/rundschreiben-sharing-d.pdf。 ↩
- TEVG第11条和第12条第3款(以瑞士与外国平分为原则),载于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4-11-15.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4-12-16.html。 ↩
- Regulation (EU) 2018/180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November 2018 on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freezing orders and confiscation orders,OJ L 303,2018年11月28日,第1页,序言第56和57段,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32018R1805。 ↩
- IMAC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载于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5/351.1-18-32.html;Codice di procedura penale,第321条第1款,载于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penale/libro-quarto/titolo-ii/capo-ii/art3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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