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首批代币发售到FINMA的分类体系
2016年至2018年的代币热潮
瑞士是通过楚格州的基金会进入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市场的。以太坊基金会(Stiftung Ethereum)是一家由聚集在楚格的创始人于2014年设立的瑞士基金会,它通过以以太币兑换比特币的方式为以太坊网络的开发筹集资金;这种由瑞士基金会发行代币为开源协议筹资的模式,在随后的几年中被多次效仿。2017年7月,同年4月在楚格成立的Tezos基金会以比特币和以太币的形式筹集了相当于约2.32亿美元的资金。此后,楚格、苏黎世、日内瓦以及规模较小的卢加诺和提契诺州的其他地区也相继进行了类似的代币发行。1““首次代币发行”(ICO)这一术语借鉴了“首次公开发行”的说法,尽管所出售的代币通常根本不赋予任何股东权利。许多项目将其代币描述为仅是对未来网络的访问权,发行人希望借此使其不受金融市场法的约束。
法律问题随即浮现。一家接受数万名买家比特币和以太币的基金会,可能构成《银行法》意义上的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它承诺回报,则可能属于发行证券或经营集体投资计划。如果它将一种代币兑换为另一种代币,或为买家持有代币,则可能构成《反洗钱法》所指的金融中介机构。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分两步作出回应。2017年9月19日,该局关闭了三家名为“E-Coin”的虚假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这些提供商在未持有银行牌照的情况下,从数百名用户处吸收了至少400万瑞士法郎,并为其开设了虚拟账户;FINMA 对这三家实体启动了破产清算程序。2十天后,即2017年9月29日,FINMA发布了关于首次代币发行(ICO)监管处理的第04/2017号监管通告,宣布正在调查若干ICO可能违反监管法规的情况,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3这两步确立了监管机构的基本立场:欢迎这项技术,但代币发行人将依据现行规则进行评估。
2018年2月16日的指引
2018年2月16日,FINMA发布了关于首次代币发行监管框架咨询的指引。该文件根据代币的经济功能和可转让性将其分为三类。支付型代币(FINMA将其等同于加密货币)旨在当前或将来作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或作为转移资金或价值的手段,且不产生对发行人的任何请求权。功能型代币旨在借助基于区块链的基础设施,提供对某项应用或服务的数字访问权限。资产型代币代表资产,例如对发行人的债权或股权请求权、未来收益或资本流的份额,或可在区块链上交易的实物资产。FINMA明确承认可能存在混合形式,即一种代币可能兼具多个类别的特征。4
分类决定了适用的法律。FINMA 宣布,将对支付型代币的 ICO 适用反洗钱规则,因为发行此类代币构成支付手段的发行。资产型代币只要标准化且适合大规模交易,即被视为证券,并产生证券法赋予该定性的相应法律后果。功能型代币若其唯一目的是授予对某项应用或服务的数字访问权,且在发行时确实可用于此目的,则不被视为证券。如果功能型代币同时或仅具有投资目的,FINMA 将将其视为资产型代币进行处理。5在发行人接受附带偿还义务的资金,或代表投资者管理所募集资金的例外情况下,将适用《银行法》和《集体投资计划法》。
注释
- 维基百科(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以太坊”,https://en.wikipedia.org/wiki/Ethereum(以太坊基金会,Stiftung以太坊,一家成立于2014年的瑞士非营利基金会;在2014年7月至8月的众筹活动中,参与者“用比特币购买了以太币”);“以太坊基金会”,https://en.wikipedia.org/wiki/Ethereum_Foundation(2014年创始人在楚格的会面);“Tezos”,https://en.wikipedia.org/wiki/Tezos(Tezos 该基金会于2017年4月17日在楚格成立;2017年7月1日“通过比特币和以太币筹集了2.32亿美元”)。 ↩
- FINMA,新闻稿“FINMA关闭加密货币服务商并就虚假加密货币发布警告”,2017年9月19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7/09/20170919-mm-coin-anbieter/(QUID PRO QUO协会、DIGITAL TRADING AG和Marcelco Group AG;“来自数百名用户的资金总额至少为400万瑞士法郎”;无银行牌照的虚拟账户;破产清算)。2017年9月29日关于ICO的新闻稿(见下文)提及该新闻稿系“a few days ago”发布。 ↩
- FINMA,指导意见 04/2017,“首次代币发行(ICO)的监管处理”,2017年9月29日,https://www.finma.ch/~/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4dokumentation/finma-aufsichtsmitteilungen/20170929-finma-aufsichtsmitteilung-04-2017.pdf;FINMA,新闻稿“FINMA正在调查ICO相关程序”,2017年9月29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7/09/20170929-mm-ico/(对若干 ICO案件进行审查;可能适用《反洗钱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和《集体投资计划法》)。 ↩
- FINMA,新闻稿“FINMA发布ICO指南”,2018年2月16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8/02/20180216-mm-ico-wegleitung/(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和资产型代币;可能存在混合形式);FINMA,“Guidelines关于首次代币发行(ICO)监管框架的咨询”,2018年2月16日,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 1bewilligung/fintech/wegleitung-ico.pdf,第3.1节(三类代币的定义;“资产型和实用型代币也可归类为支付型代币(称为混合型代币)”)。 ↩
- FINMA,2018年2月16日新闻稿(见上文)(支付型ICO适用《反洗钱法》(AMLA);资产型代币以及具有投资功能的功能型代币适用证券监管;FINMA:“与受监管活动类似的基于区块链的项目不能简单地规避行之有效的监管框架”)。FINMA,《ICO 指引》(见上文),第3.2.2节(实用型代币“如果其唯一目的是授予对应用程序或服务的数字访问权,且该实用型代币在发行时确实可以以此方式使用”,则不被视为证券)及第3.2.3节(资产型代币如“标准化且适合大规模标准化交易”,则被视为证券)。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