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托公司到受监管的职业
卢加诺的受托行业成为里拉经济的制度记忆。许多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设立的事务所一直延续到90年代和21世纪初,其时意大利的税务特赦促使客户将资产汇回或申报(第E.II章)。提契诺州后来通过1984年6月18日《受托职业执业法》(自1985年1月1日起生效)对受托人实行本州的许可制度,设立了州监管机构,并规定了资质、声誉和保险方面的要求。州议会以2009年12月1日的新法取而代之;在一项宪法诉讼于2011年11月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之后,新法于2012年7月1日生效。1自2020年起,联邦《金融机构法》(FinIA)规定独立资产管理人和受托人须获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授权并接受监管组织的监督,而州法继续规管其他受托活动(第E.III章)。2今天卢加诺独立资产管理人和受托人的高度密集,其根源就在于本文所述的这几十年。
实务提示。里拉经济时期遗留的结构,至今仍会在遗产继承、家族纠纷和税务合规化中浮现。需核查的要点:
- 1990年以前设立的瑞士、列支敦士登或巴拿马公司是否仍然存续,其董事为何人,其登记事项、章程和股票是否完整。
- 瑞士公司的不记名股票是否已按2019年以来的要求转换为记名股票,否则可能已归于无效。
- 该时期的信托协议或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受益所有人,以及该所有人的继承人能否证明其权利。
- 相关资产是否已依据某次特赦或自愿披露程序在意大利申报,抑或仍未申报。
- 银行是否仍维持该业务关系,抑或已将休眠资产转交瑞士银行业监察专员的中央报告程序。
注释
- Gran Consiglio della Repubblica e Cantone Ticino, Commissione Costituzione e leggi,2021年10月5日第7753 R号报告,https://www4.ti.ch/fileadmin/POTERI/GC/allegati/rapporti/25092_7753%20R.pdf(“Il 18 giugno 1984 venne approvata la nuova Legge cantonale sull'esercizio delle professioni di fiduciario (LFid), entrata in vigore il 1° gennaio 1985”;2009年12月1日通过第5896号和第5896A号咨文,2011年11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诉讼,2012年7月1日生效);2009年12月1日LFid第30条(废止1984年6月18日法律),文本见LexFind,https://www.lexfind.ch/tolv/103359/it。 ↩
- 2018年6月15日《联邦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FinIA),SR 954.1,第17–21条(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对二者作出定义),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第75条及2019年11月6日条例),英文文本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17-20.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4.1-75-79.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