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汇票到跟单信用证
过境贸易的金融技术在贸易融资中找到了现代继承者。跟单信用证在国际实践中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规范,它为卢加诺的大宗商品贸易商所发挥的作用,正如汇票和货运代理人的垫款为旧制度下的商人所发挥的作用:凭单据保障付款,为装运与销售之间的期间提供融资,并在互不相识的当事人之间架起桥梁。1仓单及其他货物物权凭证——《瑞士债务法》(CO)在仓储业务(《瑞士债务法》第482条)和物权凭证一般规定(《瑞士债务法》第1153条及以下)中对其作了规定——使仓储中的货物可以充当担保品,正如旧时行纪人所持有的托运货物一样。2第G.I章将详细论述卢加诺贸易融资的法律与实践。
最引人注目的延续性体现在瑞士对转口贸易的统计术语上。瑞士国家银行和联邦统计局将瑞士企业在货物不进入瑞士的情况下购入并转售货物的行为记录为Transithandel(过境贸易,commercio di transito)。3现代卢加诺贸易公司在乌克兰或土耳其购买钢材,在意大利或北非出售,货物从未触及瑞士领土;它所从事的贸易沿用了圣哥达过境的名称,却早已脱离了道路。第F.I章描述了这一贸易、其规模及其对提契诺经济的意义。
实务提示。为提契诺州的贸易或物流公司就跨越南部边境的货物提供咨询,涉及旧时过境贸易早已知晓的问题:
- 海关状态与程序:自由流通、过境(《海关法》(CustA)第49条、《共同过境程序公约》)或海关仓储(《海关法》第50条及以下),以及相应的担保。
- 运输和货运代理中的风险分配:《瑞士债务法》第439条和第440条及以下,以及适用时的国际公路和铁路运输公约。
- 货物担保:仓单和物权凭证(《瑞士债务法》第482条和第1153条及以下)、质押以及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的权利。
- 付款保障:UCP 600项下的跟单信用证和保函,并注意单据欺诈。
- 针对货物和交易对手的制裁和出口管制,尤其是在基亚索(第G.II章)。
- 商业走私或虚假申报导致收益根据《联邦行政刑法》第14条第4款(ACLA)和《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SCC)而成为污染资产的风险(第G.III章)。
注释
- 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见第G.I章。 ↩
- 《瑞士债务法》,SR 220,第482条第1–3款(公开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营业人可申请签发物权凭证的权利,该等凭证“are securities that confer the right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stored”),英文译本见lawbrary.ch,https://lawbrary.ch/law/art/OR-v2024.01-en-art-482/print;法文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en/2/22/220-482-697.html。《瑞士债务法》第1153条及以下(货物物权凭证)。 ↩
- 瑞士国家银行,Swiss Balance of Payments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年度报告,转口贸易(Transithandel)部分。见第F.I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