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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避难所到金融避难所:现代法律框架

人身、文件与金钱

本章所讲述的历史,使卢加诺获得了一种比其成因更为长久的声誉。1821年至1870年间,该州是意大利流亡者保护其人身、文件和部分金钱免受奥地利警方及意大利各邦法院追究的地方。庇护流亡者的人,同时也在该州经济中进行投资。Giacomo Ciani这位银行家之子,资助了流亡者并拥有Tipografia della Svizzera Italiana,他于1855年在卢加诺建造了Hôtel du Parc,从而为该城旅游业的创立做出了贡献。1二十年后,即1873年,Banca della Svizzera Italiana在卢加诺成立,这是第C.IV章所述诸银行中的第一家。一个多世纪之后,为该银行百年纪念而设立的基金会资助出版了一部提契诺印刷所政治文献选集,本章部分内容即以之为据。2这种延续性在于地点和声誉。若要从流亡者的印刷所到私人银行构建一条直接的制度脉络,那是错误的;但提契诺州作为一个靠近意大利却又不受其管辖的安全之地的形象,确实形成于复兴运动的数十年间,后来又依附到了金钱之上。

当意大利资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1945年之后开始大量流入提契诺州时,资本的所有者并不认为自己是避难者。正如第D.I章和第D.II章所述,他们是在逃避税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绑架和政治风险。然而,避难的话语却一直伴随着他们。当时的评论者把外逃资本描述为寻求庇护的资本。瑞士银行保密制度的捍卫者则以保护受迫害者为由为其辩护,这有时有充分理由,但常常并无依据。然而,法律对这两种保护作了明确区分。今天为具有意大利背景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从业者,需要知道这条界线在哪里。

两种保护

庇护保护的是人。根据1998年6月26日《庇护法》(AsylA,SR 142.31)第3条第1款,难民是指在其本国或最后居住国,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特定社会群体或政治见解而遭受严重不利对待,或有充分理由担心遭受此类不利对待的人。3这种保护是个人性的,以公法为基础。它由国家移民秘书处经个案审查后给予,并伴随non-refoulement(不驱回)原则:不得将难民遣返至其将面临迫害的国家。庇护并不涉及难民的财产。它既不保护资产本身,也不使资产免于征税、扣押或没收。

银行保密保护的是信息。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与储蓄银行法》(《银行法》,BankA,SR 952.0)第47条规定,银行或《银行法》第1b条所指之人的机构成员、雇员、代理人或清算人,或审计公司的机构成员或雇员,故意泄露以该身份受托知悉或因该身份获知的秘密的,以及任何人试图诱使他人违反此种职业保密义务的,均构成刑事犯罪,可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4自2015年7月1日起,该条亦处罚任何将向其泄露的此类秘密进一步泄露给他人、或为自己或他人利用该秘密的人,并规定行为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财产利益的,适用最高五年自由刑的较重刑罚(《银行法》第47条第1款c项及第1bis款)。5这项改革是对向外国税务机关出售被盗客户数据一事的回应。《银行法》第47条第5款保留了联邦和州关于作证义务和向当局提供信息义务的规定。6因此,银行保密是一项以刑法为后盾的职业保密义务。它保护客户免受私下泄露。它从未保护客户免受依法定权限行事的瑞士当局的追究,而自2009年以来,它针对外国税务机关所提供的保护也日益减少。7

常见误解。瑞士银行保密有时被描述为一种对金钱的庇护,可与瑞士给予受迫害者的庇护相提并论。这两项制度的法律基础不同,目的也不同。《庇护法》第3条下的庇护,保护的是人免受迫害和遣返。《银行法》第47条下的银行保密,保护的是客户信息免遭银行员工未经授权的泄露,但须受《银行法》第47条第5款所保留的作证义务和向当局提供信息义务的限制。这两项制度都不保护资产免受合法的扣押、没收或征税,也从来没有提供过这种保护。

注释

  1. Agliati,“Ciani, Giacomo”(见上文):Ciani于1855年建造Hôtel du Parc,为卢加诺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
  2. Viganò,导言(见上文),关于Fondazione del Centenario della Banca della Svizzera Italiana出版Riforme Rivoluzione Risorgimento一事。参见第C.IV章。BSI的成立年份(1873年)。 ↩
  3. 《庇护法》(AsylA),SR 142.31,第3条(见上文)。 ↩
  4. 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与储蓄银行法》(《银行法》,BankA),SR 952.0,第47条第1款a项和b项,德文和法文文本转载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47-100.html(2026年10月5日查阅)。过失行为可处最高25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银行法》第47条第2款),且在雇佣关系结束后,违反行为仍可受处罚(《银行法》第47条第4款)。 ↩
  5. 国民院经济和税务委员会(Commission de l'économie et des redevances du Conseil national),2014年5月19日关于议会动议10.450 “Réprimer durement la vente de données bancaires”的报告,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documents/fr/bericht-wak-n-10-450-2014-05-19-f.pdf(2026年10月4日查阅),附有拟议的《银行法》第47条第1款c项及第1bis款。根据droit-bilingue.ch(见上文)上《银行法》第47条的脚注,这两项规定均系“eingefügt durch Ziff. I 2 des BG vom 12. Dez. 2014 über die Ausweitung der Strafbarkeit der Verletzung des Berufsgeheimnisses, in Kraft seit 1. Juli 2015 (AS 2015 1535; BBl 2014 6231 6241)”。 ↩
  6. 《银行法》第47条第5款(文本见上文):“Vorbehalten bleiben die eidgenössischen und kantonalen Bestimmungen über die Zeugnispflicht und über die Auskunftspflicht gegenüber einer Behörde.” ↩
  7. 决定性的步骤包括:联邦委员会于2009年3月13日决定采纳OECD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标准(《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见新闻稿“Switzerland to adopt OECD standard on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fiscal matters”,2009年3月13日,https://www.admin.ch/gov/en/start/documentation/media-releases.msg-id-25863.html(2026年10月5日查阅);以及根据2015年12月18日《关于税务事项国际自动信息交换的联邦法》(AEOIA),SR 653.1,引入自动信息交换,该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AEOIA第42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6/65/653.1-42-47.html,2026年10月5日查阅)。参见第E.II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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