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CDB 77 到 CDB 20:自律规则成为法律
五年周期:CDB 82与CDB 87
1977年的协议以五年为期限签订,此后每五年续签一次,这成为银行根据新情况调整协议的方式。1首次修订于1982年10月1日生效,同样设定了五年的固定期限,瑞士国家银行和瑞士银行家协会仍是协议的缔约方。联邦银行委员会将其描述为一项“界定银行家在办理个别银行业务时尽职义务”的协议,并将其作为适用《银行法》第3条第2款第c项保证要求的实用工具。2CDB 82缩小了可不披露实际受益人身份的专业人士范围。根据其第6条,该特权仅限于律师、公证人以及隶属于瑞士受托人及审计师公会旗下协会的受托人,从而将独立受托人协会的会员排除在外,并引发了198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3
《CDB 87》于1987年7月1日签署,自1987年10月1日起生效,在瑞士国家银行未参与的情况下延续了该制度;瑞士国家银行已于1987年9月底终止了此前的协议。因此,联邦银行委员会将其描述为银行之间纯粹的私法公约。4其中最具争议的内容是B表,即根据第5条负有职业保密义务的人士(以律师或公证人身份,或以受托人或资产管理人身份行事)为确认其为某位不得披露身份的客户持有账户所作的声明。对于卢加诺的受托人和法律界而言,其中许多人负责为意大利客户管理住所公司,B表具有相当重要的实际意义。只要有一名瑞士专业人士居中,银行即可在不知悉受益所有人的情况下接受开户。
洗钱入刑,1990–1992年
洗钱行为的刑事化改变了协议的基础。1990年8月1日,《瑞士刑法典》修正案生效,将故意洗钱(第305bis条)和金融交易中未尽应有注意义务(第305ter条)列为刑事犯罪。5第305ter条规定,任何人在业务过程中接受、保管、投资或协助转移属于第三方的资产,却未以具体情况所要求的注意程度确定实际受益人身份的,应受处罚。凭借这一条款,CDB的核心义务成为适用于所有金融中介机构(无论银行还是非银行机构)的刑法义务。
B表无法适应这一变化。早在第305ter条生效之前,联邦银行委员会就对使用B表是否符合该条规定表示“相当怀疑”,而一项统计调查显示,该表格并未减少匿名实际受益人申报的数量。联邦银行委员会通过1991年4月25日第91/1号通函禁止使用B表,并给予银行至1992年9月底的过渡期,以便通过A表或其他书面声明确定相关实际受益人。6《CDB 92》于1992年7月1日签署,自1992年10月1日起在瑞士银行家协会与签署银行之间生效,据此废除了B表,并吸收了该通函所载的例外规定。负有职业保密义务的人员保留了一项范围更窄的例外,现通过R表予以记录:律师和公证人借此确认,其委托属于律师业务性质或属于一份详尽列举的类别清单,因此不涵盖为客户资产管理而持有的账户。7
注释
- SBA,《关于该协议的评论……》(CDB 20)(同前)(CDB自1977年起生效,每五年修订一次);SBA,《VSB监督委员会2001–2005年活动报告》(同前),第2页(1977年7月1日的原始VSB,截至2003年已修订五次)。 ↩
- BGE 109 Ib 146(同前)(“修订后的协议于1982年10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五年”);EBK,《1982年年度报告》(同前),第27–28页(“该协议规定了五年的固定期限”);EBK,《1982年年度报告》(同前),第27–28页(“该协议规定了五年的固定期限”);EBK,《1982年年度报告》(同前),第27–28页(“该协议规定了五年的固定期限”);EBK,《1982年年度报告》(同前),第 1982年10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五年”);EBK,《1982年年度报告》(同前),第27–28页(“该协议规定了银行家在处理具体银行业务时的审慎义务”)。 ↩
- BGE 109 Ib 146(同前)(瑞士受托人协会请求其会员获得“与瑞士受托及审计协会成员同等的”待遇)。 ↩
- EBK,《1987年年度报告》,第25页,https://finma.ch/FinmaArchiv/ebk/d/publik/bericht/pdf/jb87.pdf(“Am1987年10月1日,1987年7月1日颁布的《银行职业准则新协议》……正式生效”;此前的协议“已被瑞士国家银行于1987年9月底终止”;“在瑞士国家银行退出后,《1987年银行职业守则》(VSB 87)已成为一项纯粹的私法性银行公约”;B表适用于“以律师或公证人,或以受托人或资产管理人”身份行事的专业人士)。 ↩
- EBK,《1990年年度报告》(同前),第21页;《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305bis条,由1990年3月23日联邦法律增订(自1990年8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305bis-372.html,以及第305ter条第1款(“任何人在其职业活动中接受、保管或协助投资或转移他人资产,而未以具体情况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查明该资产受益所有人身份的”),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305ter-373.html。 ↩
- EBK,《1990年年度报告》(同前),第22–23页(“erhebliche Zweifel”;过渡期至“Ende September 1992”);EBK,《1992年年度报告》(同前),第35页(1991年4月25日第91/1号通函)。 ↩
- EBK,《1992年年度报告》,第35页,https://finma.ch/FinmaArchiv/ebk/d/publik/bericht/pdf/jb92.pdf(“Am1。 1992年10月,瑞士银行家协会与签署银行之间关于1992年7月1日生效的《银行职业道德准则新协议》(VSB 92)正式生效”;1991年4月25日EBK第91/1号通函;R表适用于其委托属于“anwaltlicher Natur”(律师性质)或属于“einer der abschliessend aufgeführten Rubriken”(以下列出的任一类别)的律师和公证人)。R表的现行适用范围规定于《瑞士银行法典》(CDB)20第36条(同前),此前规定于《瑞士银行法典》(CDB)08第5条、边注46(同前)。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