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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州私法到联邦私法:1881年与19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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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私法的统一分两步进行,每一步都缩小了州法典的适用范围。1874年4月19日《联邦宪法》赋予联邦在债法方面的立法权。据此,联邦议会于1881年6月14日通过《联邦债法》,该法于1883年1月1日生效。其主要起草人、伯尔尼教授Walther Munzinger借鉴了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1861年《德国普通商法典》以及1866年德国债法德累斯顿草案,形成了一部将民事债务与商事债务统一于单一文本的法典。1对提契诺州而言,这意味着自1883年起,合同、商业公司以及联邦法典所规范的其他事项均受联邦法律管辖,而州民法典继续适用于人法、家庭法、继承法和物权法。

第二步是在1898年宪法修正之后,该修正赋予联邦在民法领域的全面立法权。由Eugen Huber起草的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CC)2于1912年1月1日生效,同时生效的还有联邦议会于1911年通过的经修订的《瑞士债务法》(CO)。3自该日起,各州民法典(包括提契诺州民法典)在联邦法律所规范的事项上不再适用。《民法典》将某些领域留给各州,其中包括相邻关系法的部分内容、文书的公证认证以及土地登记机构的组织。提契诺州在1911年4月18日的Legge di applicazione e complemento del Codice civile svizzero(LAC,《瑞士民法典施行及补充法》)中对这些领域作出规定。该法指定负责保管土地登记簿(包括临时登记簿和原抵押登记簿)的土地登记处(第17条),将公证文书作为公共文书加以规范(第19–25条),允许强制性和自愿性联合体经国家批准后取得法人资格(第36–37条),并就共有墙、建筑间距、树篱、水权和种植等事项规定了详尽的州相邻关系法(第103–163条)。4

土地登记:一项仍在完成中的联邦工程

《瑞士民法典》使土地登记簿成为不动产法的核心。土地上的物权经登记而设立、转移和消灭,第三人可善意信赖登记簿上的记载。然而,1907年的立法者清楚,大多数州缺乏此类登记簿所需的测量和档案资料。因此,《民法典》最终编允许各州推迟引入联邦土地登记簿,宣布现有的州级公示形式足以满足新法的要求,并指定可立即产生土地登记效力的公示形式(最终编第46–48条)。5

提契诺州利用了这些选项,其后果至今仍清晰可见。1998年2月2日的州《土地登记法》区分了临时土地登记簿(registro fondiario provvisorio)和正式土地登记簿(registro fondiario definitivo):前者记录自《民法典》于1912年1月1日生效以来形成的法律关系;后者则在完成官方测量(misurazione ufficiale)后逐个市镇引入。该法第9条规定,就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而言,临时登记簿具有土地登记簿的效力。在已引入正式登记簿的市镇,所有经测量的地块均依联邦法律登入其中(第23、25和40条);对于此前已发布公告的市镇,过渡性规则保留了可追溯至1933年的条款。6该州不得不一再调整这一州级框架以适应联邦法律的变化,最近一次是适应2009年12月11日的不动产法改革,该改革于2012年1月1日生效。7

对于以提契诺州不动产为抵押发放贷款的银行、为不动产持有进行架构设计的受托机构,或就收购提供意见的律师而言,这段历史至关重要。临时登记簿与正式登记簿并存、patriziati作为公共土地所有者延续至今,以及山谷地区农业产权长期细碎分割,意味着在提契诺州进行产权调查,可能比在较早引入联邦登记簿的州需要更多工作。1803年至1912年的历史解释了为什么二十一世纪卢加诺的抵押贷款机构仍然要问:某个市镇是否已有正式登记簿?

注释

  1. Kurt Siehr,“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 (OR)”,载于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European Private Law(2012),https://max-eup2012.mpipriv.de/index.php/Swiss_Code_of_Obligations_(OR);Lukas Gschwend,“Obligationenrecht (OR)”,HLS,2009年8月14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9611/2009-08-14/。 ↩
  2. HLS,词条“Huber, Eugen”。 ↩
  3. Gschwend(见上文);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SR 210,https://www.admin.ch/opc/it/classified-compilation/19070042/202007010000/210.pdf。 ↩
  4. Legge di applicazione e complemento del Codice civile svizzero,1911年4月18日(LAC),RL 4.1.1.1,https://www.lexfind.ch/tolv/103695/it。 ↩
  5. LAW.CH,“Intertemporales Recht”,https://law.ch/lawinfo/grundbuchrecht/allgemeines/grundlagen/intertemporales-recht/。 ↩
  6. Legge sul registro fondiario,1998年2月2日,RL 4.1.3.1,https://www.lexfind.ch/tolv/107065/it。 ↩
  7. Consiglio di Stato,Messaggio第6547号,2011年10月12日,https://www4.ti.ch/fileadmin/POTERI/GC/allegati/odg-mes/pdf/6547M.pdf。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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