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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34年至今:保密、资本外逃、休眠资产与庇护

《瑞士联邦银行法》(BankA)第47条的现行形式

《银行法》第47条在颁布九十多年后依然有效,但其功能已经改变。根据现行版本,凡以银行机关成员、雇员、受托人或清算人身份,故意泄露其以该身份受托保管或获知的秘密者,以及教唆他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者,处三年以下监禁或罚金。1在2008年至2010年间被盗客户数据被出售给外国税务机关之后,2010年6月17日的一项议会动议要求加重处罚。国民院经济事务委员会在2014年5月19日的报告中提出两项补充:新增c项,处罚将违反第47条而向其泄露的秘密再向他人披露、或为本人或第三方利益利用该秘密者;新增第1bis款,对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人,将最高刑罚提高至五年监禁。2该修正案于2015年7月1日生效。3过失违法行为处以最高25万瑞士法郎的罚款。4

自1934年以来,受保护的法益并未改变:客户关系的保密性。改变的是针对公权机关的保密范围。与1934年一样,第47条保留了联邦和各州关于作证义务以及向机关提供信息义务的规定。5自21世纪头十年末以来,瑞士已通过应请求信息交换标准、2015年2月23日的《瑞士—意大利议定书》以及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第E.II章将详细论述),把这些规定扩展适用于外国税务机关。1934年意义上的银行保密,对私人、记者以及在法律渠道之外行事的外国机关仍然有效,但不再保护意大利居民免受其本国税务机关的追查。这一刑事条款当初设立的原因之一,是为了保护法国客户免受1932年调查的追究;如今它保护的,却是信息流向外国的合法程序,使其免遭泄露和非法数据买卖的侵害。

银行行为准则中的资本外逃

当初驱使意大利资金首批流入卢加诺的意大利外汇管制早已不复存在。意大利依照欧洲共同体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指令,于1990年前实现了资本流动自由化;《欧盟运作条约》(TFEU)如今禁止对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资本流动施加任何限制,仅有有限的例外(《欧盟运作条约》第63条)。6然而,瑞士的尽职调查法律中仍保留着关于资本外逃的一章。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银行尽职调查行为准则协议》(CDB 20)第47条规定,对于从立法限制资金境外投资的国家转移资本,银行不得提供任何主动协助。7第48条将资本外逃定义为“以外汇、钞票或证券形式,从禁止或限制其居民向境外进行此类转移的国家未经授权转移资本”。8

CDB 20第50条列举的被禁止的协助形式,读来就像是对本章前文所述20世纪30年代、以及第D.II章所述战后数十年间各种手法的总结:在境外组织会面以收取资金,参与旨在便利资本外逃的对冲交易,与组织非法转移的个人或公司合作并向其介绍客户。拜访境外客户仍然是允许的,前提是银行代表不收取不得合法转移的资金,不就非法转移提供咨询,也不参与对冲交易(CDB 20第51条)。第52条规定,可以接受外国客户在瑞士的资产。9这一规则的结构再现了旧有的不对称:瑞士并不通过禁止接受外国资金来执行外国的外汇法律,但禁止本国银行主动参与违法行为。对意大利客户而言,这一章已失去实际意义;而对来自仍限制资本输出之国家的客户而言,它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其在提契诺州的历史也解释了其措辞。

注释

  1. 国民院经济与税务委员会,Iv.pa. Réprimer durement la vente de données bancaires,2014年5月19日报告(10.450),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documents/fr/bericht-wak-n-10-450-2014-05-19-f.pdf,其中描述了现行第47条(三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所涵盖人员的范围(机关成员、雇员、受托人、清算人)依照《银行法》第47条第1款a项现行文本,SR 952.0,德文文本见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47-100.html。 ↩
  2. 2014年5月19日报告(见前文)。 ↩
  3. 《银行法》第47条第1款c项及第1bis款,SR 952.0,由2014年12月12日联邦法律增订,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AS 2015 1535),德文文本见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47-100.html。 ↩
  4. 《银行法》第47条第2款(见前文):“Wer fahrlässig handelt, wird mit Busse bis zu 250 000 Franken bestraft.” ↩
  5. 《银行法》第47条第5款(见前文):“Vorbehalten bleiben die eidgenössischen und kantonalen Bestimmungen über die Zeugnispflicht und über die Auskunftspflicht gegenüber einer Behörde.” ↩
  6. 1988年6月24日理事会关于实施条约第67条的第88/361/EEC号指令,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1988L0361;《欧盟运作条约》第63条,引自维基百科(英文),“Free movement of capital”,https://en.wikipedia.org/wiki/Free_movement_of_capital(作为最后手段查阅);Banca d'Italia, “Dagli anni cinquanta a Maastricht”,https://www.bancaditalia.it/chi-siamo/storia/anni-cinquanta/index.html:“Nel 1990 il completamento della liberalizzazione valutaria chiuse un ciclo di legislazione vincolistica iniziato nel 1934.” ↩
  7. 瑞士银行家协会,Agreement on the Swiss banks' code of conduct with regard to the exercise of due diligence (CDB 20),https://www.swissbanking.ch/_Resources/Persistent/6/2/e/e/62eec3df0685e359c5a376dfca79dec8b90 8ea9c/SBA_Agreement_CDB_2020_EN.pdf,第47条。 ↩
  8. CDB 20(见前文),第48条。 ↩
  9. CDB 20(见前文),第50–52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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