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瑞士的限制与列支敦士登的替代方案
瑞士家族基金会及其局限
希望在大陆法传统下拥有一个永续性工具的家族,往往会考虑设立基金会。瑞士法律提供了这种工具,但附有若干限制,使其对大多数财富规划而言缺乏吸引力。根据《瑞士民法典》第335条第1款(SCC),家族基金会只能为支付家族成员的教育、嫁资或扶助费用或类似目的而设立。第335条第2款禁止设立将财产永久绑定于某一家族的家族信托遗赠(family fideicommissa)。按照通行的解释,家族基金会只能在教育、嫁资或扶助这些特定情形下进行支付。如果基金会在没有特定需要的情况下向家族成员支付款项,以保障其一般生活水准,则属于被禁止的赡养基金会(Unterhaltsstiftung)。1第B.II章曾结合苏黎世洛迦诺家族的情况介绍过这些规则;这些家族的后裔借助家族基金和基金会,在数百年间维系了彼此的团结。
因此,对于居住在提契诺州的意大利家族而言,瑞士家族基金会可以资助教育奖学金、紧急情况下的扶助或年轻家族成员的创业援助——相当于现代版的嫁资。但它不能持有家族财富并定期向家族分配收益。此外,自2016年起,家族基金会也须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此前的豁免就此终止,不过它们仍不受州或联邦基金会监管机构的监督。2其税务处理也缺乏吸引力:基金会作为法人就其收入和资本纳税,而分配款项又作为受益人的收入再次纳税。
悬而未决的改革
联邦议会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Thierry Burkart于2022年12月15日以“Die Schweizer Familienstiftung stärken. Verbot der Unterhaltsstiftung aufheben”为题提出第22.4445号动议,要求联邦委员会废除对赡养基金会的禁令,使瑞士家族基金会成为家族财富规划的现代工具。联邦院于2023年12月12日、国民院于2024年2月27日先后通过了该动议。3然而,截至2026年年中,联邦委员会尚未提交法案,因此该禁令仍然有效。4支持者认为,瑞士家族被迫为一些本可由瑞士工具实现的目的而使用外国基金会和信托。批评者则指出了透明度、监管和税务处理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导致瑞士信托立法项目失败。因此,卢加诺的从业者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时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而将改革视为未来的一种可能。
外国基金会的承认
《瑞士民法典》第335条的限制适用于瑞士基金会。依其本国法律有效设立的外国基金会,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关于公司的一般规则(PILA第150条及以下)在瑞士获得承认。在2009年11月17日的BGE 135 III 614号判决(4A_339/2009)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瑞士民法典》第335条第2款对家族信托遗赠的禁止,并不属于PILA第18条意义上的瑞士法强制性规则。因此,依列支敦士登法律合法设立的列支敦士登家族赡养基金会在瑞士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并可在瑞士法院提起诉讼。5该判决为众多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带来了法律确定性——这些基金会的资产存放于瑞士银行,其理事会成员中也有瑞士受托人。该判决还确认,瑞士家族以及居住在瑞士的外国家族可以利用外国基金会,实现瑞士基金会无法追求的目的。
注释
- 《瑞士民法典》,第335条。瑞士联邦议会国民院法律事务委员会关于第22.4445号动议的报告(见下文),引用该动议:“Familienstiftungen dürfen nämlich keine Ausschüttungen zu Unterhaltszwecken vornehmen, sondern nur in bestimmten Situationen (Erziehung, Ausstattung, Unterstützung) Leistungen erbringen”。另见第B.II章。 ↩
- 《瑞士民法典》第52条第2款,经2014年12月12日关于实施2012年修订版FATF建议的联邦法律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2/21/210-52-71.html(2026年10月5日访问):只有公法团体和不具商业目的的社团免于登记。 ↩
- Goldblum, “Stiftung oder Trust”(见上文)。瑞士联邦议会国民院法律事务委员会2024年2月16日关于第22.4445号动议的报告(以15票对9票建议通过),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kb/Documents/2022/Kommissionsbericht_RK-N_22.4445_2024-01-18.pdf(2026年10月5日访问)。 ↩
- Goldblum(见上文):截至2026年年中,联邦委员会尚未提交法案。 ↩
- 联邦最高法院,BGE 135 III 614,2009年11月17日第4A_339/2009号判决,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35614.html(2026年10月5日访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