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外逃资本
资本外逃并未从世界上消失。许多国家至今仍限制资本出境,其中包括若干新兴市场国家,而这些国家的富裕家族正是如今瑞士银行竞相争取的对象。瑞士银行现行的行为准则保留了1977年的区分。银行不得为从立法限制资金境外投资的国家转移资本提供积极协助,不得在境外组织会面以接收资金,不得参与抵冲交易,也不得与组织资本外逃的人员合作。该规则不适用于从瑞士转出的资金。1因此,银行接受客户违反其母国外汇管制而转移的资金,并不违反该准则,除非银行积极参与了该转移。反洗钱规则在此之外另行适用;如果相关资金同时是加重税务犯罪或其他犯罪的收益,银行根据《反洗钱法》(AMLA)所负的澄清和报告义务,优先于任何关于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的区分。
对卢加诺而言,里拉经济的教训已被吸收进新的商业模式之中。如今,提契诺州的银行在E.IV章所述的跨境市场准入规则下,为资产已申报的意大利客户提供服务,并以咨询、稳定性和瑞士法郎展开竞争。关于spalloni(背钱客)的记忆,留存在边境的语言、法院卷宗以及偶尔发现的遗留保险箱中。它也作为一种警示而留存:一个金融中心的发展,可能建立在其自身法律直到被迫之时才会审视的基础之上。
要点。瑞士法律长期以来将犯罪资金(银行应予拒绝)与税务资金和逃避资本(被视为外国自身的事务)加以区分。里拉经济使这一区分难以适用,因为同样的渠道同时运送这三类资金。声誉损害经由一系列丑闻不断累积,并催生了一系列规则,从1977年的尽职调查协议到2016年将税务欺诈定性为上游犯罪。现行行为准则仍然只禁止对资本外逃提供积极协助。
注释
- CDB 20(同上),第47–50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