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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案》(FinSA)与《金融创新法案》(FinIA):联邦架构

2020年之前:联邦监管下的自律

截至2019年底,瑞士的独立资产管理人无需取得审慎监管许可。联邦法律仅通过两种途径对其进行约束。作为1997年《反洗钱法》所指的金融中介,其必须加入一个经监管机构认可的自律组织,或接受直接监管。自律组织随后会检查其是否遵守识别、澄清和报告义务。若其管理集合投资计划,则需根据2006年《集合投资计划法》取得许可。其余一切事项,从投资适当性到返佣处理,均由民法上的委托合同规则以及各行业协会的行为准则进行规范。1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借助一项工具来提高这些准则的标准。其关于“资产管理基本要点”(Eckwerte zur Vermögensverwaltung)的第2009/1号通函规定了最低标准,各协会的自律规则必须满足这些标准,才能被认可为资产管理人的最低标准。在联邦最高法院就返佣问题作出裁决后,FINMA修订了该通函,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收紧了关于客户风险状况、信息披露和返佣的规则,并给予自律组织至2013年底的期限调整其守则。FINMA表示,通过监管执行的标准不应落后于民事法院确立的标准。2 另一项修订自2016年8月1日起生效,允许以书面形式订立资产管理协议,无需亲笔签名。3 在提契诺州,州法《LFid》为金融受托人增加了第三层规范,因此2020年之前,卢加诺的资产管理人须同时接受州级许可、自律组织的反洗钱监管以及其所属协会的行为准则约束。

立法沿革

终结这一安排的改革始于2014年夏季的咨询程序。联邦委员会于2015年11月通过了关于《金融服务法》和《金融机构法》的报告,议会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了这两部法律。4 公投期于2018年10月4日届满,无人提出公投。5联邦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通过了《金融服务条例》(FinSO)和《金融机构条例》(FinIO),并于2020年1月1日使整套法规生效。6其既定目标是加强客户保护、为金融服务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对资产管理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其蓝本是欧盟自2018年1月3日起适用的《MiFID II指令》,但瑞士并未寻求等效认定,瑞士规则在许多细节上有所不同,第E.IV章就与意大利的关系对此作了阐述。7

此次改革将监管事项分配给两部法律。《金融服务法》(FinSA,SR 950.1)规范所有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客户的行为,无论是银行、证券公司、投资组合管理人还是不受监管的顾问。《金融机构法》(FinIA,SR 954.1)规范金融机构的许可和审慎监管。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处于FinIA框架的最底层。对其的监管部分委托给根据《金融市场监管法》(FINMASA)第43a条获得FINMA许可的私营监督组织。

注释

  1. 2006年6月23日《联邦集合投资计划法》(《集合投资计划法》,CISA),SR 951.31,名称及日期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1.31-index.html;AMLA(同上),第14条,经2018年6月15日《金融机构法》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5.0-14-24.html;Oliver Arter,“新《金融机构法》(FinIA/FINIG) ——对受托人活动的影响》,MLL News,2018年10月5日,https://www.mll-news.com/the-new-financial-institutions-act-finia-finig-impact-on-the-activities-of-trustees/(FinIA之前不存在审慎监管)。 ↩
  2. FINMA,新闻稿“资产管理基准:FINMA修订通告”,2013年6月27日,https://www.finma.ch/de/news/2013/06/mm-rs-eckwerte-vermoegensverwaltung-20130627/。 ↩
  3. FINMA,2016年7月1日关于修订第2009/1号通函的新闻稿,https://www.finma.ch/de/news/2016/07/20160701-mm-rs-09-01/。 ↩
  4. 普华永道法律部,《FIDLEG/FINIG——关于〈金融服务法〉和〈金融机构法〉对金融中介机构要求的分析》,2018年,https://www.pwc.ch/de/publications/2018/FIDLEG-FINIG_def_DE.pdf。 ↩
  5. 奥利弗·阿特(Oliver Arter),“新《金融机构法》(FinIA/FINIG)——对受托人业务的影响”,《MLL新闻》,2018年10月5日(2021年12月23日更新),https://www.mll-news.com/the-new-financial-institutions-act-finia-finig-impact-on-the-activities-of-trustees/。 ↩
  6. 2019年11月6日《金融机构条例》(《金融机构条例》,FinIO),SR 954.11,名称及日期见https://lawbrary.ch/law/art/FINIV-v2023.01-en-art-24;2019年11月6日《金融服务条例》(FinSO),SR 950.11,名称及日期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0.11-index.html。 ↩
  7. 关于改革目标,参见Arter(同上);2014年5月15日第2014/65/EU号指令(MiFID II),名称及日期见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4/65/oj。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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